- 1、2008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练(8月1日)
- 2、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5月11日)
- 3、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29日)
- 4、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8月25日)
- 5、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2.4)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2008司法考试:刑法每日一练(8月1日) (一)

贡献者回答单项选择题
◎刘畅今年15岁,在老家和同学吵架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同学捅成重伤。事后,刘畅怕被抓获,就来到北京的姨姨家“避风”。姨父看其神色不对,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经过教育,刘畅告诉了姨父捅伤同学的事情,并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一起去自首。晚上,姨父怕刘畅第二天反悔,就主动通知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达时,刘畅正在床上睡觉,他没有反抗。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畅构成自首
B. 刘畅不构成自首
C. 刘畅不满16周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D. 如果处罚刘畅,因其不满16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刑法第17条,刘畅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即使15岁,也要负刑事责任。刘畅已答应第二天早上和姨父-起去自首,其并未逃走,因此仍应认定为自首。参见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可以。
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5月11日) (二)
贡献者回答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构成,缺一不可。本题中的干扰项在于A、D项。A项中考生容易误以为二人并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应注意的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指实行行为,共同实行了预备行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D项中考生容易误以为二人没有共同敌意,应注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据题意可知护士乙在医生明确表述了杀人的故意之后,没有阻止,也没有表示反对,主观上即是一种放任,即成立间接故意,所以和医生构成共同犯罪。B项中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行为,一个是走私毒品的行为,一个是走私**物品的行为。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C项则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2009年司法考试民事法每日一练(4月29日) (三)
贡献者回答单项选择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A.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民法基本原理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原理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之规定,潘家出钱购买的建筑原料附合于王家的房屋,成为其房屋的组成部分,王家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每日一练(8月25日) (四)
贡献者回答单项选择题
李某与张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期间,李某不断向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但张某考虑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未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10月8日上午,李某醉酒后将张某打成轻微伤,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以前的短信辱骂行为一并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即应对李某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但不得超过24小时
B.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李某宣告处罚决定书的,应在2日内送达李某
C.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询问笔录应交给张某核对,张某确认无误后应签名,并由询问的警察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D.公安机关对李某用短信辱骂张某和伤害张某的行为,应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据此可知,保护性约束措施至行为人酒醒为止,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84条第1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据此,只需警察签名即可,不需要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6条规定,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据此,合并执行的期限有一个限制,D项说法不全面,因此不选。
2021司法考试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2.4) (五)
贡献者回答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二/60)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参考答案
1.【考点】刑讯逼供罪;法律拟制
【答案】ACD
解析: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项错误,当选。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正确,不当选。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丙检察官致郭某重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而成立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当选。
警察丁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CD。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20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每日一练(12月21日)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格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