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

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当事人对与税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情况。同样,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也无法通过税务行政诉讼寻求解决。这体现了法律对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定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情况,如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警告等。同时,该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其中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以及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此外,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也排除在诉讼受理范围之外。

总之,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针对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对于与税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情况,通常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样,如果行政行为的裁决权归于税务机关,当事人也无法通过税务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税务行政行为处理的独特机制。

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000年3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以下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行政诉讼法》(1990年)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有哪些 (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以下九种类型的案件: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其涉及国家安全和主权,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2. 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其未直接针对特定个体,故不属于受案范围。

3.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事、财务等管理行为,因不涉及外部法律关系,故不予受理。

4. 终局行政行为,由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其具有终局性,法院不再进行审理。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因其属于刑事司法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 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因其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 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柔性的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因其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受案范围。

8. 重复处理行为,对已有的生效裁判、决定或命令进行重复处理,因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故不予受理。

9.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故不属于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这些事项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格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