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逼供是正当的吗? (一)

严刑逼供是正当的吗?

优质回答在当代争论中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即,在审问恐怖分子嫌疑人时,使用严刑逼供是否正当?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定时炸弹的情形:假设你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你抓住了一名恐怖分子嫌疑人,你相信他肯定有一些关于一个核装置的情报,而这个核装置被设定于当天在曼哈顿爆炸。事实上,你有理由怀疑,就是他自己安装了这个炸弹。随着时钟滴滴答答地走动,他还是拒绝承认他是恐怖分子,或供出这个炸弹的位置。那么,我们能够正当地对他施行严刑拷打直至他供出炸弹在何处,以及如何解除它吗? 赞成这么做的理由源于一种功利主义的算计。尽管严刑逼供使嫌疑人遭受痛苦,极大地减少了他的幸福和功利;可是一旦炸弹爆炸,将会损失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因此,你可能会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认为,如果使一个人遭受剧痛能阻止大范围的死亡和苦难,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美国前副总统理查德·切尼(Richard Cheney)认为,对基地组织恐怖主义嫌疑人使用残酷的审讯手段他们避免了另一场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他的这一论证就是基于功利主义的逻辑。 这并不是说功利主义者就肯定支持严刑逼供,某些功利主义者基于实际的理由而反对之。他们认为,严刑逼供很少起作用,因为逼迫之下所获取的情报经常不可靠。因此,我们是让他们受苦了,可是却并没有使共同体更加安全:集体的功利没有任何增加。或者,他们担心,如果我们的国家实施严刑逼供,那么,一旦我们的士兵被俘,他们将面临更加严酷的对待。如果综合起来考虑,这种与使用严刑逼供相联系的结果,可能在实际上减少了总体功利。 这些实际的考量或真或假。可是,作为反对使用严刑逼供的理由,它们与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完全契合。它们并没有断言,严刑逼迫一个人在本质上就是错的;而只是断言,使用严刑逼供会有不良后果,而这不良后果从总体上来看会弊大于利。 有些人从原则上反对严刑逼供,他们认为这侵犯了人权,也没有尊重人类的内在尊严。他们反对严刑逼供的理由并不依赖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他们认为人权和人类尊严拥有一个超越于功利的道德基础。如果他们是对的,那么边沁的哲学就错了。 从表面上看,定时炸弹的情形似乎支持边沁的论证。数量似乎确实产生了道德上的差异。为了不杀死一个无辜的船舱男仆而接受救生艇上三个人可能死亡的这一事实,是一回事;可是,如果像在定时炸弹的情形中,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呢?如果几十万条生命处境危险呢?功利主义者可能会争论道,在某些时刻,即使是最热心的人权倡导者也会很难坚持认为,让大量无辜的生命死去,比严刑拷打一个可能知道这个炸弹藏身之处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在道德上会更加可取。 然而,作为对功利主义道德推理的一个考验,这个定时炸弹的例子具有误导性。它似乎证明了数目确实重要,因此,如果有足够多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话,我们应当愿意不考虑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而且如果这一点是真实的,那么,道德终究还是在于算计得失。 然而,严刑逼供的情形并没有表明:挽救许多条生命的这样一种前景,证明了使一个无辜之人遭受严酷痛苦是正当的。让我们回想一下,那个被严刑拷打以挽救那些生命的人,是一个恐怖分子嫌疑人,事实上我们相信这个人安装了那枚炸弹。那么,那种支持我们严刑拷打他的理由的道德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这样一种假设:他以某种方式对我们现在所力图避免的危险,负有责任;或者,如果他对这枚炸弹并没有任何责任,而我们认为他实施了其他可怕的行为以使他应得残酷的对待。在定时炸弹这一案例中起作用的道德直觉,并不仅仅是关于得失的算计,同时也是一种非功利主义的观念,即,恐怖主义者是坏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 如果我们改变一下该情形,并排除任何假定的罪恶因素,那么我们会更加清楚地看明白这一点。假如诱使该名恐怖分子嫌疑人开口的唯一方式,就是折磨他的年幼女儿(她对父亲穷凶极恶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吗?我相信,即使是一个硬心肠的功利主义者也可能会回避这一想法。然而,这个版本的关于严刑逼供情形,却给功利主义原则带来了一次更加真实的考验。

民警逼我录假口供签字我反映成功可以告他吗求解答 (二)

优质回答可以以严刑逼供罪来告。严刑逼供,是以精神上的折磨或以肉体上的痛苦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相关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相关人员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警察严刑逼供有没有罪? (三)

优质回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获取口供的行为。以下是关于刑讯逼供罪的几个要件:

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刑讯逼供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妨碍司法活动。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无论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或者供述是否符合事实,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审讯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等。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刑讯逼供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条件、侵害的对象和主体要件。若刑讯逼供导致伤残、死亡,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2. 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本罪主要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 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犯罪目的和犯罪主体。若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导致伤残、死亡,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察严刑逼供对否? (四)

优质回答我晕~这是要搞辩论呢?

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肯定是不对的!出于对犯人人权的保护!警察是不可以动用私刑逼供犯人的……不过~其实电视里说的随便冤枉人的事情很少的~一般的老警察都具有辨别对方是否撒谎的能力!就好象你看多了老鼠跟兔子~自然会区别两者的不同一样……

可是人家又不肯说实话!那怎么办呢?不给点苦头谁会承认啊!当然~现在一般管理比较严的地方,警察都学会很多种不动用刑罚~就能让犯人不舒服、甚至比挨打都难受的办法逼供……具体不透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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