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控诉、辩护与审判构成了三大核心职能,它们相互独立又紧密相连。控诉是启动司法程序的关键,如同引擎驱动着正义的车轮;辩护则是被指控者的盾牌,确保其在法律的天平上获得公正的对待;而审判,则是居中裁判的明灯,照亮事实真相,维护社会秩序。这三者之间,既有制衡也有协作,共同织就了一张维护公平正义的法网。

试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 (一)

试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

最佳答案【答案】: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这三种基本职能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原则。

控诉是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控诉职能主要由国家的公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害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也可以行使。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控审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使国家司法机关内部有明确具体的分工,有利于强化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提高公诉的质量;更主要的在于它使审判机关中立化,从而保证审判机关客观公正地审理和裁判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辩护职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委托的辩护人来行使。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必须刻意构建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程序,以保证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当然,控辩平等对抗集中体现于审判程序,而在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则应根据程序运作的特点适用这一理念。

审判中立是对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刑事审判中立是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就无公正可言。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而且控辩双方主体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必须平等。

综上可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刑事诉讼构造名词解释 (二)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不同地位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本运行态势。(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1、弹劾式诉讼模式2、纠问式诉讼模式、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诉讼的四个特点 (三)

最佳答案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通常采取国家调查(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由有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调查

诉讼准备,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决和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对人的强制

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物的强制

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因此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而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则是基于它的特殊性质和任务的要求。但是法律虽然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为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确定,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并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诉讼的公正性。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以以下原则为依据的: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特征以及诉讼模式的理论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但我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引用、借鉴这两种理论的过程中,没有加以区分,使我国的研究较为混乱。刑事诉讼构造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刑事诉讼的主体构造关系是刑事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模式的下位概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中图分类号:13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75(2009)04-0048—05

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作为研究现行刑事析研究日本刑事诉讼构造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刑事诉讼制度有力的分析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诉讼目的决定的,并由主要很多学者都在相应的著作中利用这两种刑事诉讼理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论作为其分析问题的理论基础。而我国学者由于使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关系。”L31这一观用习惯以及重视不够等原因,常将这两种概念混用,点一经提出便在学术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逐渐造成概念混乱,对有关刑事诉讼问题的理解形成障成为我国理论上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的通说定义。

碍。从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产生20世纪90年代初,“构造分析”或者“模式分渊源、概念内涵、类型划分以及使用场境来分析,刑事析”成为我国诉讼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是相互区别又紧密联方法。但是我们从这一通说定义刑事诉讼构造的概系的不同理论,因而有必要加以梳理和澄清。

念上,也可以发现,这个定义过分强调了刑事诉讼构一、刑事诉讼构造的起源、概念及其基本理论造的横向方面,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构造的纵向方面。类型

研究者除了关注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横向上的

(一)刑事诉讼构造的起源与概念

法律关系,重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主要诉讼程序构“构造”或称“结构”,来自拉丁文striuctura,指事造特点外,还必须将观察的视野集中到警察、检察机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合乎规律的相互关系。L11明确

关和法院的相互关系上。H1综上,刑事诉讼的构造可给刑事诉讼构造作出界定的是日本学者井户田侃,他

以定义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诉讼目的决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诉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讼,而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诉讼构造。日本关系,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的相互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认为:“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地位与关系。

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整体上应该具有怎样的诉讼构造(二)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理论类型

呢?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研究的问题重视的刑事诉讼构造着眼于刑事诉讼要素的微观组合,是实体真实主义还是必罚主义,还是重视正当程序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刑事诉讼构造划分为不同的类解决案件,对上述问题的选择导致程序构造的差异。型。我国学者经过研究,以不同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构即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论,由其目的决定。”[21我国较造进行了分类,形成了几种有影响力的理论。

早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界定的学者是李心鉴,他在分

1.横向构造与纵向构造的诉讼构造理论。有的

收稿Et期:2009—05—21作者简介:杨凤武(1983一),男,吉林通化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格律网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