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上海

引言
背景介绍
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本文将对上海市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劳动者,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确保所有在沪工作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公平、合法的工资支付。
工资定义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加班费等。
支付方式
企业应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至员工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若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可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应书面记录支付金额、项目、时间等,并至少保存两年。
支付周期
企业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支付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则应提前支付。年薪制或考核周期支付工资者,应按月预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年休假、婚假等期间,企业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时,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超一个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支付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200%、300%支付。
违规处理与保障措施
违规处理
企业无故克扣、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将支付额外补偿。同时,企业因劳动者过错需扣除工资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且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保障措施
条例还规定,企业破产时,所欠职工工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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