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躺侵权案落判

葛优躺侵权案落判

葛优躺侵权案落判:肖像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在互联网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种表情包、网络热词层出不穷,其中“葛优躺”无疑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符号。然而,这个看似轻松幽默的表情背后,却隐藏着一起关于肖像权保护的严肃法律案件。本文将详细介绍葛优躺侵权案的背景、经过、结果及其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一、案件背景:“葛优躺”的走红与争议

“葛优躺”源于1993年情景喜剧《我爱我家》中葛优饰演的纪春生一角。剧中,葛优将一个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演绎得淋漓尽致,这一幕被定格、放大后迅速在网络上走红,成为2016年的网络热词和表情包。然而,随着“葛优躺”的广泛传播,一系列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多家公司、网站未经葛优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引发了葛优的强烈不满。

二、案件经过:葛优的维权之路

面对频繁发生的肖像权侵权事件,葛优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多次将侵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中,艺龙网公司、杭州霍思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等成为典型案例。

在艺龙网公司的案例中,葛优认为该公司发布的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其肖像权。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艺龙网公司不服上诉,但终审法院仍判定其构成侵权,判决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并赔礼道歉。而在杭州霍思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中,葛优同样因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而提起诉讼,最终获得4000元赔偿及公开道歉。

北京飞螳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同样具有代表性。该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葛优的多张肖像图片进行商业宣传,被葛优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飞螳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遂判决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公证费。

三、案件结果:葛优的胜利与启示

经过一系列诉讼,葛优在“葛优躺”侵权案中取得了胜诉。据统计,截至2023年3月,葛优因“葛优躺”相关案件胜诉率几乎是百分之百,大小赔偿金额合计约759万元。这些胜利不仅是对葛优个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肖像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从法律角度来看,葛优的胜利表明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强。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未经本人同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进行商业宣传。

同时,葛优的胜利也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公民的肖像权。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企业应注重申请肖像权使用许可,并与肖像权人签订合同,获得合法许可后方可使用其肖像。否则,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全文总结:肖像权保护任重道远

葛优躺侵权案落判不仅是对葛优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整个社会肖像权保护意识的一次重要提升。这些案例告诉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同时,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然而,肖像权保护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在互联网时代,表情包、网络热词的传播之快、范围之广,给肖像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

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一)

贡献者回答不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

艺龙网微博使用“葛优躺”被起诉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艺龙网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葛优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葛优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艺龙网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

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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