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这一看似稳固不变的自然属性,在人类社会活动中却并非绝对恒定。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农业发展需求的转变,人们不禁要问: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吗?事实上,通过法律程序和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可以调整的。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是将废弃工业用地改造为生态公园,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与优化利用的重要体现。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吗? (一)

土地性质可以改变吗?

最佳答案不同性质、用途之间的土地如何转换及变更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以就涉及到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间的转换及变更,均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尤其是我国实行耕地保护主义,对农用地性质改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

首先,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及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必须有国务院批准。

其次,征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转用审批。一般情况下,征用和转用手续一并办理,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征收时可以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用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代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超过征地批准权限,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黄陂横店下批还建房在哪里 (二)

最佳答案详情见下方:

”为解决横店街及天河机场拆迁还建问题,结合相关街道意见,拟在横店街石道线以东、岱黄高速以西、七里畈水库以南区域集中还建,鉴于拟还建区域现行规划主要为工业用地,为保障该还建房选址落地,拟对黄陂区C02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局部用地进行调整,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拟调整的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 2021年5月15日,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将C0202编制单元局部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绿化、道路等用地。规划用地范围内增设一所30班小学,用地面积3.38公顷;增设一处邻里中心,用地面积1.19公顷;增设3处防护绿地,落实100米宽燃气管廊控制线;增设一条15米宽支路;落实一处加油站;在局部绿地内落实4.06公顷基本农田并采取双控管理。

优化调整后,该编制单元内居住用地增加26.9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小学)增加3.38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增加1.19公顷,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增加0.44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增加2.11公顷,工业用地减少34.08公顷。

规划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可在我局查阅,也可登录查询。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规划有任何意见、建议或申请听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书面反映:

1.传真:027-610066XX(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

2、信件:寄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60号 黄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科收”, 邮编:430300“

工业改住宅这不是横店首例,新春花园便是如此。

从划原文来看,横店范围内318国道与岱黄高速夹角地区将新增26.96公顷居住用地、3.38公顷小学用地和1.19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其他配置地块不等。

26.96公顷居住用地约27万方,根据最近几年横店还建房数据来看,318这个板块因为距离天河机场较远(中华三联改造片区最高楼层25层,总容积率为3.03)应该也是可以达到最高25层,3.03的容积率的标准的。小妹粗略算了一下,按照3.03容积率31板块将可以建成约81.7万方的还建房,户均100平方的话,是8170套,约3.3个新春花园(因为距离天河机场太近,容积率是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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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三)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四)

最佳答案批准用地面积 是指省级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供地审批不包括在内)。

国务院批准 是指依法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

省级政府批准 是指依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

农用地转用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农用地面积。

耕地 是指批准用地面积中的耕地面积。

分批次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内,为实施该规划,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面积。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等。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

商服用地 是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是指工业、采矿、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是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是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

住宅用地 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

交通运输用地 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

批准征收土地面积 是指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

土地出让 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协议出让 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招标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划拨 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租赁 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以报告期实际租赁土地面积进行统计。

其他供地方式 是指除划拨、出让、租赁以外的其他供地方式,如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

宗数(土地供应)是指本年度供应的国有土地的宗数。

面积(土地供应)是指本年度市、县人民政府供应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新增(土地供应)是指报告期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并在报告期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包括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经转用审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征用的集体土地面积。

成交价款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成交价总额。成交价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条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价格。

纯收益 是指政府取得的纯收益,即成交价款扣除政府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拆迁等费用)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余额。

租金(租赁)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数为准。

转让 是指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

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按出租土地面积统计。

抵押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抵押。按抵押土地面积统计。

宗数(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次数。

面积(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本年度发生国有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面积。

转让价款 是指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转让方支付的价款。以签定的转让合同金额为准。

租金(出租)是指承租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价款。以报告期实际收入数为准。

抵押价格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认定的土地评估价格。

贷款金额 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时,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同意的抵押贷款总额,以签订的抵押合同金额为准。

用地类型 见《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中的建设用地类型。其中:住宅用地又划分为别墅、高档公寓,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住房。

别墅、高档公寓 是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造价一倍的别墅、公寓,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审定为别墅、高档住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普通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其他住房 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住房。

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机关 是指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中央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在外地的派出机关有土地违法行为的案例,按机关级别归类到相应级别机关内。各级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统计在“企事业单位”栏内。

涉及土地面积 是指各级机关、村(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所牵涉到的土地面积。

上年未结案件 是指上年不能结案需要转到本年继续处理的案件。

本年发现违法 是指报告期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历年隐漏 是指报告期以前发生而在报告期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

本年立案 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本年发生案件立案 指报告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历年隐漏案件立案 是指报告期内对历年隐漏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立案程序,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全部土地违法案件。

买卖和非法转让 买卖土地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限期地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使用权有限期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个人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占地 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批地 是指没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低价出让土地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以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其他(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是指除买卖或非法转让、破坏耕地、未经批准占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本年结案 是指报告期内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上年未结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对上年未结案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隐漏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对隐漏案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处理本年发生案件 是指报告期内发生并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

年末未结案件 是指当年不能结案需要转到下一年度继续处理的案件。

拆除构建物面积 是指对违法占地者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拆除的面积。

没收构建物面积 是指对违法占地者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没收的面积。

收回土地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并已结案的土地面积。

罚没款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报告期内已结案的案件进行经济处罚的实收金额。

其他(处理本年发生案件)是指除买卖或非法转让、破坏耕地、未经批准占地、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违法案件。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格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