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河北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

### 河北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详解

河北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细则背景与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用地资源的日益紧张,耕地保护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耕地占用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河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态度,也为河北省内的耕地占用税收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规依据,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意义。

河北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论城市还是农村,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耕地不仅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还包括菜地、园地(如果园、茶园、橡胶园等)和其他农用土地。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在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均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耕地资源的无序占用,保护了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

河北耕地占用税税额核定与缴纳标准

《实施办法》指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依据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这一做法充分考虑了地区差异,确保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同时,对于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政策给予减半征收的优惠;而对于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以及城镇人口在农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则需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此外,对于特定地区如城市郊区、旅游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乡镇,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省核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河北耕地占用税免税与减税规定

《实施办法》还详细列出了免税和减税的具体情形。例如,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社会公益设施占用耕地,均免征耕地占用税。这些规定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社会导向作用,鼓励和支持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此外,对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也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耕地损毁,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亦可申请退税。这些措施既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也兼顾了民生关怀。

河北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与法律责任

在征收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时应将批准文件副本交付财政部门。对于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将加收滞纳金;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将处以罚款;对抗税不交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了耕地占用税的有效征收,维护了税收秩序的严肃性。

结语

综上所述,《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法规依据,其内容全面而细致,既体现了对耕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态度,又兼顾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关怀。随着河北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土地资源管理的不断加强,《实施办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河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

贡献者回答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1. 删除原第一条中提及的“第十五条规定”。

2. 纳税规定调整: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需依照《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3. 原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被删除,税额调整为: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将决定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 免征政策调整: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可减半征收,特定困难群体新建住宅可根据情况申请免征或减征。 5. 征收与管理条款: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时需提供副本给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缴税,用地批准书发放需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等文件。

6. 原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内容被删去,仅保留了对过期未使用的耕地加征税款的规定,删除了具体时间限制。 7. 根据上述修订,实施办法的条文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87年10月27日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办法》共7条,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履地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第三条 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农林特产税、契税、农业税的征收,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本着有利征收和简化手续、防止偷税的原则,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有关部门或单位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并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征收机关可在乡村建立协助征税的群众组织,负责宣传农税征管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协县征收税款。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税额,以及纳税单位或个人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管理。县级征收机关应掌握乡、村的基础数据和情况;乡级征收机关应掌握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数据。

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基础数据、情况档案,做到数字增减有依据,情况变动有手续,准确无差错。

(二)县、乡征收机关应当按期核查农林特产税税源、计税面积、实际产量和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地、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的基本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本县计税价格,并按省统一规定的征收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组织征收。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种养农林特产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原负担的农业税由征收机关予以扣除,扣除的农业税额由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税抵补。

(三)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申请占地单位办理占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契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契证时应及时缴税。凡未按规定到征收机关缴纳契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发宅基证,房产部门不发房产证,公证部门上不予公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解缴财政机关。第三章 纳税申报第七条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一)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在取得农林特产品实物前,十五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鉴定,并按规定核定税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请占地时,应提前申报预缴税款;自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地征收机关办理正式纳税手续。

(三)契税纳税人在契约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须事先向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可酌情准予延期,同时核定纳税额。纳税人接到延期纳税通知后,应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数额预缴部分税款,待申报纳税后结算。第九条 纳税人超过申报期限未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款,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税款5%的滞纳金。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第十条 新垦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 自有农业或农林特产收入之年起,应及时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免税事宜。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免税期限。免税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四章 税款征收第十一条 农业四税实行就地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应依法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税。第十二条 农业四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采取下列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征收可驻粮站征收、到村和到户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农林特产税实行产地据实征收、评产征收、查帐征收、设站查验征收,也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代扣等。

(三)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也可征收机关到户征收。

(四)契税征收可到户征收、查验征收和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国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三)

贡献者回答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

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

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 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万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2024年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包括什么内容? (四)

贡献者回答河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国家有权对土地资源进行征收利用,并且当地政府会给予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金或补偿措施。在国家征地时相关当事人应当服从政策的实行,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当然在进行征地利用时,当地政府会做出补偿政策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国家对于征地的补偿制定了其固有的标准,也是综合各方面情况而考虑的,因此是比较合理的,需要大家遵守,按时按量的为农民进行补偿。每个地区由于各方面条件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

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调整 (五)

贡献者回答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综上所述,河北省政府在对当地的建设进行再建造的时候肯定会将涉及到其中的土地都收回,但是收回的土地的同时也对公民的财产进行了侵犯,此时就需要政府拿出部分的财政用作是赔偿,而赔偿的标准主要就是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来计算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格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