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保障房价格概览
二、保障房类型与价格差异
三、保障房价格背后的政策导向
四、市场变化对保障房价格的影响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南京保障房多少钱一平方

在南京这座历史悠久而又充满现代气息的城市中,保障房作为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推出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探讨南京保障房的价格情况,分析其背后的政策导向与市场变化。
一、南京保障房价格概览
南京保障房的价格因类型、地段、建设时间等多种因素而异。根据最新数据,南京某些区域的拆迁安置保障房二手房价均价约为11800元/平米。这一价格相较于商品房而言,显然更为亲民,体现了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与支持。
二、保障房类型与价格差异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通常较为低廉。早期,这类房屋的价格大约在5500-6000元/平米之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策的调整,价格可能会有所波动。经济适用房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
配售型保障房:近年来,南京推出的配售型保障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城市引进人才、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供应。这类房屋的价格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米以内为主,销售价格根据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适当利润进行核算确定。
公租房:虽然公租房并不涉及购买价格,但其租金水平也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定,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政府筹建、限价出租,使得公租房成为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首选。
三、保障房价格背后的政策导向
南京保障房价格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导向。政府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提供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保障房的建设成本,从而使其售价或租金保持在合理水平。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南京市政府还积极推动配售型保障房的建设,以满足广大工薪阶层的购房需求。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结构,还能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市场变化对保障房价格的影响
随着南京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变化,保障房价格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一方面,商品房价格的持续上涨使得保障房的价格相对更加吸引人;另一方面,政府对保障房建设的持续投入和政策支持,也确保了保障房价格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房的价格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土地成本、
- 1、南京市有哪些保障房
- 2、南京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 3、南京四大保障房片区简介
- 4、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租房项目认定细则
南京保障房多少钱一平方的相关问答
南京市有哪些保障房 (一)
答南京市有多种保障房。
一、明确答案
南京市保障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共有产权房、征收安置房等。
二、详细解释
1. 经济适用房:这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项目,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这种住房的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且购房者在购买时享有政府的优惠和补贴。
2. 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住房是为那些不具备购买房屋能力但确实需要住房的人群提供的,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这类房屋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出租,租金相对较低且租期稳定。
3. 共有产权房:这是一种特殊的住房保障方式,购房者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这种方式对于既希望拥有自己的住房但又无法承担全部房价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4. 征收安置房:当政府进行城市更新或基础设施建设时,对于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会提供征收安置房作为补偿。这些房屋通常位于新开发的区域或者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南京市通过上述多种保障房项目,确保了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这些保障房项目不仅为市民提供了合适的居住环境,也推动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南京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二)
答关于南京人均住房保障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政策》明确,低保家庭每人每月补贴32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补贴28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月补贴18元/平方米;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此外国家对于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各地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有不同的要求。大部分在10-15平米之间,部分省份没有规定。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南京四大保障房片区简介 (三)
答南京四大保障房片区简介如下:
建设背景与目的:
自2010年起,南京市以区域新城的规划理念,着手打造了四大保障房集聚区。旨在为不同收入群体提供安居之所,实现社会的和谐共生。
片区组成:
四大保障房片区包括岱山、上坊、花岗、丁家庄。
住宅建设情况:
四大保障房片区总共包括338栋住宅。其中,丁家庄已封顶62栋,上坊43栋,花岗92栋,岱山72栋。
住房类型:
涵盖了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限价房和产权调换房等多种类型的住房。
居住环境:
小区内部绿树成荫,设有景观庭院和休闲广场,为居民提供了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
配套设施:
四大片区的商业配套设施在同步推进。垃圾站和公厕等公共设施预计在2013年4月底前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选号分房情况:2012年12月20日起,首批保障性住房陆续开始选号分房。
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租房项目认定细则 (四)
答7月26日,住建部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细则共包括18条,其中第9条规定,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以下为全文:
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机制,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房源筹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三条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具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日常协调和指导。
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可委托区房产部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认定书出具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认定。
以下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1.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取得的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的项目。
2.利用住宅用地建设的项目。
3.允许建设或配建租赁住房的商办用地项目。
4.居住类存量住房盘活项目。
5.其他符合规定的已建或在建租赁住房项目。
第五条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项目认定书。
项目认定书应加盖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审核认定专用章。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誉良好的单位或机构。
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2),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2.审查认定。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可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进行认定。
其他项目,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在审查时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3.备案。对通过审查认定的项目,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发放认定书。项目备案后,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项目认定书(附件3)。
第八条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进行的联合审查,主要是综合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区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联合审查认定过程中开展工作。
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情况。
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
存量盘活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情况。
第九条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对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在满足租金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并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第十条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十一条项目认定书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性质的确认,仅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及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涉及项目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6年,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改建项目具备竣工条件后,按《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完善手续。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申请、审查认定、备案、发放认定书等事项均应通过市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五条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如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对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房产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撤销项目认定书:
1.取得《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进行改建的;
2.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的;
3.项目运营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
4.违反《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5.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6.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需要撤销的。
第十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时间超过最低运营期限后,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项目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将按剩余应运营时间占比追缴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新建、改建项目因故未能建成或建成后未投入运营的,追缴全部已减免的规费和已领取的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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