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作义故居故居之争 (一)

最佳答案2011年7月21日中午,中国互动媒体集团总裁、章含之的女儿洪晃通过微博宣布已将"史家胡同51号"归还给外交部,并揭示了法院调解的结果。经评估,总维修费用为80万,将由外交部承担。这场持续的"史家胡同51号"之争至此尘埃落定,洪晃承诺将在15天内搬离。 史家胡同51号,曾是章士钊故居,早在2009年章含之去世后,外交部作为房产所有者,三次发出通知要求洪晃腾出房屋。洪晃虽然同意搬离,但坚持要求外交部支付30年来的维修费用,理由是自乔冠华去世后,外交部未对房屋进行过维修,所有费用应由她负担。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外交部对洪晃提起诉讼,北京东城法院受理此案。洪晃对此表示,她对胜诉并不抱希望,她说:“对于这个即将离开的院子,我最珍视的是记忆,那是无法被夺走的。” 外交部对这一事件暂无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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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人士章士钊(1882——1973年)的故居,51号宅院,位于史家胡同中部。是章士钊先生在新中国成立后北京的住宅。2012年7月,因违规施工被市文物局执法队叫停。但施工方并未停工,而是顶风作业。市文物局将公布对这起违规施工的调查结果。
我丈夫是新西兰人,我们在中国结婚,他提出离婚我不同意,他只能通过哪里的法院起诉我?法院判离婚有何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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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 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END。
(二) 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很快。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四、 双方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离婚处理方式。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洪晃为什么被外交部起诉法院了? (三)
最佳答案文化名人洪晃被外交部起诉,要求腾出史家胡同51号章士钊旧居,引起了世人的关注。详细经过如下:
史家胡同51号院 是洪晃外祖父章士钊的故居。章士钊是我国近现代史上著名的学者,辛亥革命后曾任教育总长等职,解放后,章士钊与家人定居北京。周总理请示毛主席后,将史家胡同51号院送给章家居住。章士钊辞世后,女儿章含之继续在此居住,其女洪晃就出生在51号院。1984年,该院被定为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
史家胡同51号院,是文化名人洪晃出生、成长的地方,如今因没有产权证,洪晃被外交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腾房。2009年12月22日,东城法院组织双方庭前质证。洪晃在自己的微博上进行了直播。
22日9时许,洪晃来到法院,但久候的记者未能进入旁听。大约1个半小时后,询问结束。
据了解,双方矛盾主要围绕房子三十年来的维护费用等。洪晃承认房屋没有产权证,“51号的事情我想得很清楚,房子肯定是国家的,不管我的上辈怎么说,什么领导送的,没有房产证就肯定不行。”
但洪晃表示,国家把这座房子给了外交部,她居住在此,也交了房租,但房屋长时间没有暖气,也没做任何维修,因此她要求外交部补偿30年来的维修费。为此,她的律师给外交部发函,但一直未得到回复。
据了解,此前外交部已给洪晃安排了一处120平米的房子,但洪晃未同意,“我觉得能把我们家五十年的破烂都装里面就可以,但是120平米一定不够。”
说起老宅,洪晃坦言心里很难受,“毕竟住了五十几年。所有的记忆都在里面……这官司我知道我肯定输,就算这辈子第一个官司,算经验吧,也很宝贵。”
据悉,法官给洪晃两个月时间举证,此后,案件将开庭审理。
2011年7月21中午,中国互动媒体集团总裁,章含之的女儿洪晃通过微博自曝已将“史家胡同51号”还给了外交部,并称最终法院指定评估公司评定总维修费用80万,由外交部支付。至此,经法院调解,洪晃与外交部的“史家胡同51号”之争终有定论。洪晃将在15天时间内搬离。
对于全是她出的,所以收房时需要承担这些费用。经过法院调解,外交部,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维格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