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其房屋租赁市场繁荣而复杂。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办法的目的与背景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房屋租赁成为满足居民居住需求的重要途径。然而,租赁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租赁关系不稳定、租金随意上涨、租赁纠纷频发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海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该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海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租赁当事人的权益与责任
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此外,出租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承担房屋的维修责任。
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结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符合相关规定。
四、租赁房屋的条件与限制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此外,出租居住房屋时,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五、租赁合同的订立与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时,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用途、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主要内容。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租金与租赁保证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如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此外,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七、转租与续租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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