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应当如何解读? (一)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内容对于突发事件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说明。此项条款的设定主要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两方的角度出发,对于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做出了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应当如何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读如下: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或企业厂地迁移等。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客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38条内容及最新解读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项法规旨在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解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没有实体或程序上的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强制性规定,即可解除。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有权无需协商或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分为预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预通知解除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天。这些规定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和发展。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核心内容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益,同时提供了明确的合同解除规则,以维护劳资关系的平衡和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解读 (三)
贡献者回答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如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将受到处罚: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差额工资(若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指控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未支付加班费或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且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有此情况,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三、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差额工资(若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的赔偿金。劳动者在此请求中,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并存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事实。若未能提供此类证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认为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从而不予以支持。
举例说明,在笔者今年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笔者代理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因未提供上述举证义务的证据而被仲裁机构驳回该项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1、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在修改过程中,考虑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等上三十天才能办好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这对导地就业的劳动者而言,成本过高。同时也考虑到办理有关手续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改为了十五日,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日”不是指工作日,但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将有关规定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4、用人单位有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劳动合同法相关咨询
1、违法;
2、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3、入职当月就应该缴纳社保;
4、办理,但是签字要注意;
5、不签最好;
6、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等;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这样的案件关键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劳动仲裁期间,你可以去新单位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的第五十条的内容是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合同之后,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对于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合同如果接触了之后,原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就随着合同的接触而随之接触了,但是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有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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