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语:在劳动法律领域,劳动关系的明确确立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多元化,劳动关系的确立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本文将深入探讨该通知的内容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意义。

一、通知背景与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该通知,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

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使

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一)

优质回答如何认识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的规定及在实质 上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是专门用于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此《通知》不能当然溯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时,因此不能作为判断早于其施行时间的法律关系的依据。当事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在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实施时间,因此,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

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主张从199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该通知的性质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不能以人民法院未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出,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作为专门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对《劳动法》未规范内容的创设性规定。丛明滋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是1998年10月,早于《通知》的施行时间。因此,《通知》不能作为判断2005年5月25日之前丛明滋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丛明滋认为再审判决未适用《通知》,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观点,不予支持。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再审判决以丛明滋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判决予以纠正。

丛明滋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事实包括:用人单位认可丛明滋从事报纸的征订和投递工作;为丛明滋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进行星级考核,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工资。对丛明滋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如下:

首先,丛明滋为用人单位投递、征订报纸不具有专属性,其家庭成员亦可从事,与用人单位的说法相符,因此,丛明滋对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力使用上的专属性。

其次,丛明滋提交的《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和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旨在说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但《发行工作基础读本》并未明确规定适用人员范围,丛明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接受具体管理措施处理的事实。办理工作证、发放工作服以及进行考评等事实在劳动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中亦有存在的可能性。丛明滋的诉称事实及理由不能达到认定具备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为丛明滋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发放一定数额的款项。丛明滋认为此款项是根据征订报纸的份数、投递报纸数量和路程、时间决定的工资,但用人单位认为发放的报酬是承包费,具体数额取决于投递报纸的份数。丛明滋陈述的工资发放情况并不否认每月的报酬数额均不相同,同时其陈述投递报刊用的摩托车、车油费由丛明滋本人提供,用人单位并不提供投递报刊的交通工具。因此,丛明滋向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仅是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是结合了其他生产要素形成的劳动产品,与劳务关系更为接近。

综上所述,劳社部发(2005)12号《通知》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且在丛明滋从事用人单位报刊投递工作之后颁布。再审判决未将《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适用依据,不存在不当之处。丛明滋以家庭为单位,自备投递交通工具,完成用人单位的投递任务,根据投递报刊的份数确定报酬数额。因此,丛明滋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未达到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标准,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再审判决的结果应予以维持。

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二)

优质回答劳动关系确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因此,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

优质回答你所提的问题是一个涉及案件当事人举证义务的问题。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举证义务倒置的问题,用人单位存在相当多的举证义务。就《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这其中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等都有用人单位来举证;这些资料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通常都是妥善保存的,因为单位不仅仅要应付仲裁或诉讼,更多的是管理需要。如果用人单位销毁或不提供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如果你没有进入仲裁程序,最好通过劳动监察手段,那个途径便于取证,更显效率,有时还能给那些用人单位以行政和经济双重惩罚。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当地律师,做好取证工作;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原来同事充当证人或要求办案人员调查相关证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四)

优质回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承担较多的举证义务,例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和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通常由单位保管,因为它们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可能的法律诉讼至关重要。如果单位未能提供或销毁这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尚未提交仲裁,通过劳动监察手段进行取证是更为直接且高效的途径,这不仅能收集证据,还可能带来行政和经济的双重约束。对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或委托律师协助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他们能帮助你有效地搜集和整理证据,如需要,同事的证词或调查也是有力的支持。

总的来说,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务必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力地主张你的权益。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格律网希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