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解析

聘任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解析

一、合同基本信息

双方信息

聘任合同的首要条款应明确记载聘任双方的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这些信息是确立合同主体身份的基础,为后续权利义务的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向。

合同期限

明确聘任的起止日期,包括试用期(如有)的具体时长,有助于双方合理规划工作与学习安排,同时为合同期满后的续签或解除提供依据。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职位描述

详细列出被聘任者的具体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可能涉及的特殊工作环境要求,确保双方对岗位职责有清晰一致的理解。

工作评估标准

设定合理的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周期,为后续的薪酬调整、晋升机会及合同续签提供依据,促进双方共同目标的实现。

三、薪酬与福利

薪酬结构

详细说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激励等薪酬构成及支付方式,确保被聘任者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福利待遇

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健康保险、员工培训与发展机会等,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责任。

四、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变更条件

规定合同变更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如岗位调整、薪酬变动时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解除与终止条款

明确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通知期限、经济补偿(如有)等,保障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结束合作关系。

五、保密与竞业限制

保密条款

要求被聘任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

竞业限制

针对特定岗位设定竞业禁止条款,限制被聘任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总结

聘任合同作为确立聘任关系的法律文件,其条款的全面性与明确性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及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上述提及的条款,从基本信息到工作职责、薪酬福利、合同变更与终止,再到保密与竞业限制,构成了聘任合同的核心框架。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行业惯例,确保条款既合法又具可操作性,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参公事业编签合同吗 (一)

法律分析:公务员或者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是签订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为 (二)

公务员的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什么是公务员聘任合同 (三)

公务员聘任合同是指机关经过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应聘者所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特点

公务员聘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签订合同前要经过机关的公开招聘或选聘。

(2)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自愿和协商一致。

(3)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4)公务员聘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基本条款

《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一)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由于聘任合同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解决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争议的依据,所以《公务员法》要求订立公务员聘任合同必须对聘任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这是决定聘任制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身份,行使职权完成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期限,也是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管理和约束的期限。公务员聘任合同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合同的期限,但是《公务员法》对期限的上下限做了规定,最短为一年

,最长为五年。如果期满根据工作需要,还有继续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也可以约定试用期,由于聘任制公务员一份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如果像选任制和委任制新录用的公务员一样规定一年的试用期,则适用期过长,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双方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限内约定试用期。

2.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是公务员聘任合同最核心的内容。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对职位和职责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作为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在本部门中应当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职务、职位所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职位需要承担的具体的工作任务。

3.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不同,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完成合同约定的一定工作后,必然要获得一定的报酬,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不同,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里所谓协议工资制是指机关与公务员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制度。

4.违约责任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既有利于保障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也利于一旦出现纠纷的解决。

除了上述四项条款以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条款,更加细致地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但其他的条款就不像上述四项条款一样是聘任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自由商定。

(二)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办事规则,专业技术要求,保密纪律等等。机关制订的内部工作规则是工作纪律的组成部分,当然机关工作纪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能生效。总之,公务员除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纪律外,还必须遵守机关的内部工作纪律。

2.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是指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工作流程、辅助设施等。对一些可能对公务员的身心脏产生不良影响的特殊的职位,还应当约定劳动保护的措施,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公务员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立即终止。因此,除因合同期满外,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履行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事争议。聘任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根据合同原理和实践经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聘任合同即告终止:①聘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合同立即终止履行;②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终止执行;③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终止;④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或者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⑤公务员辞聘或者允许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⑥公务员死亡或伤残,公务员退休引起聘任合同的提前终止;⑦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聘任合同无效而终止履行。

由于终止履行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所以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约定条款

除上述两个部分的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达成一合意的基础上,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合同条款。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聘任合同签订的原则、基本内容及变更和解除。在执行公务中,机关和公务员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机关对公务员有指挥、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在签订公务员聘任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遵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在确定聘任关系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聘任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机关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应聘人员。机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也有权提出自己要求与主张。

由于聘任合同关系到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务员法要求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即聘任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将来出现争议时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由于机关和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了聘任合同,根据合同原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务员聘任合同与一般的合同有所区别,即《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备案作为了一个法定的程序,即《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对聘任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聘任合同的变更,是指聘任合同内容的变化,聘任合同的主体不变。聘任合同变更,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作情况的变化和聘任制公务员就业选择的变化而产生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聘任合同的权威性,《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变更提出两点要求,即协商一致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的发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权益上的损失,因此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还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聘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这一点正是公务员聘任制度的优势之一,即用人机关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及时聘任人员,待到任务完成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有利于根据现实灵活调整公务员队伍,保持其精干。

聘任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四)

一、聘任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聘用合同 是 劳动合同 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信息,聘用职务及工作内容、报酬、福利及方方式,协议的服务期限,还有双方尊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纠纷处理等信息。 二、 聘任协议范本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岗位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3 月28 日至 2014 年3 月28日止,为期三 年。其中 试用期 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 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加班 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仪式 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1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1500 元; 2、底薪 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15 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五)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 深圳 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各项待遇 (一)聘方接漳州市 社会保险 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 工伤 、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 伤残 、死亡的,按《 工伤保险条例 》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六)爱护聘方的财产。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违约责任 (-)聘方的法律责任 1、聘方克扣或者拖欠受聘人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受聘人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受聘人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 经济补偿金 。 2、聘方支付受聘人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 最低工资标准 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聘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没有为受聘人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给受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受聘方。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方应一次性发给受聘人经济补偿金: 1)由聘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 解除劳动合同 的: 2)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1、2、3、4项和第(五)款第2、3、4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项解除聘用合同的,聘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受聘人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聘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2、3、4项解除聘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受聘方的,支付受聘方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方的法律责任 受聘人违反 合同约定解除 聘用合同,对聘方造成损失的,受聘人应赔偿聘方下列损失: 1、聘方招收录用受聘人所支付的费用; 2、聘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十、争议处理 聘用双方发生 劳动争议 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对原订立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聘用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聘方:(盖章) 受聘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日期 日期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需要双方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聘用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按期支付工资,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也要根据合同规定自觉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按时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聘任合同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维格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