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提问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即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姓名”。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二)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第五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其法律释义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法律释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诋毁、商业贿赂、商业侵权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负面影响。

商业诋毁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涉及虚假宣传、诋毁他人商品或服务,以及不实地标榜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和信誉等。例如,案例中A摊贩通过大声呼喊贬低B摊贩的烤鸡翅,吸引顾客购买自己的产品,就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包括非法赠送礼品、现金、物资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商业侵权行为:

这类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名誉、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一环。

维护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对于恶意破坏市场秩序、实施低价倾销、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结: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用民商法上的解释. (四)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民商法上的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此外,还包括以下行为:

5.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7.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9.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0.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1.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3.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4.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五)

主要规范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内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采取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些行为都是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实践应用

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或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也可以依据该法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还鼓励经营者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创新营销方式等手段来赢得市场竞争,而不是采取不正当手段。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实施也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营销方式的创新,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条款,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实施这一法条,我们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格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