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设? ?置
-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章??入??所
- 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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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设? ?置 (一)
答《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设立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设置前,公安机关需提出意见,并经本级政府与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最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备案。省级政府负责审批建设方案。
命名规则: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命名需遵循特定规则,若存在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同级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机关管理的则冠以“第一”字样。
建设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同意。
组织结构: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组织结构包括所长、副所长及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和工勤人员。需根据工作需求设置相应部门,确保岗位责任落实。女性工作人员的配备需根据实际需要。
人员待遇与经费保障: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县级人民政府需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基础建设、日常运行、办案、业务装备、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等所需经费。公安机关与财政部门需每年核算戒毒人员经费标准。
财物管理与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所需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医疗机构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有医务工作人员需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二)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戒毒治疗与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警务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
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第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强制隔离戒毒所。
同级人民政府设置有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县、区、旗)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至四人,必要时可设置政治委员或教导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教、监控、巡视、医护、技术、财会等民警和工勤人员,落实岗位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女民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参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治疗、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等非执法工作,可以聘用工勤人员从事勤杂工作。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险。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基础建设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戒毒人员监管给养经费,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每年度对戒毒人员伙食费、医疗费等戒毒人员经费标准进行核算。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收戒规模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要求配备医务工作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考核。第三章入所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应当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办理入所手续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收戒回执。第十五条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强制隔离戒毒可能影响其学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变更为社区戒毒。
对身体有外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戒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应当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对检查时发现的毒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没收的违禁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逐件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
对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章??入??所 (三)
答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三章“入所”的相关规定如下:
接收与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需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行。
健康检查:
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确认是否受伤、有无传染病或疾病。对女性戒毒人员还需确认是否怀孕,并填写《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
特殊情况处理:
对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应通知决定机关,变更为社区戒毒。戒毒人员不满十六周岁,且可能影响学业,可建议变更为社区戒毒。对身体有外伤的戒毒人员,应记录伤情,并要求送戒人出具伤情说明并由戒毒人员签字确认。
入所手续与信息录入:
办理戒毒人员入所手续,填写《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在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戒毒人员相关信息,并进行信息维护。当戒毒人员基本信息与《决定书》信息不一致时,需要求办案部门核查并出具说明。
物品检查与保管:
对戒毒人员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戒毒所代为保管。填写《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戒毒人员同意后,可将物品移交给其亲属保管。发现毒品、违禁品时,需逐件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需移交决定机关处理。女性戒毒人员的人身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执行。
信息比对与违法犯罪处理: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戒毒人员的真实情况,对新入所人员进行信息比对。发现戒毒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为在逃人员时,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章??教??育 (四)
答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设立教育和康复设施:强制隔离戒毒所需设立教室、心理咨询室、谈话教育室、娱乐活动室、技能培训室等功能用房,以满足戒毒人员的教育和康复需求。
建立定期谈话制度:戒毒所应建立民警与戒毒人员定期谈话制度,管教民警需熟悉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以便提供更有效的教育和引导。
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戒毒人员应定期参加法制、禁毒宣传、艾滋病性病预防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以增强法律意识、毒品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采取多种教育形式:戒毒教育可采取集中授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戒毒所可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和戒毒成功人士协助教育工作。
制定奖励制度:戒毒所应制定奖励制度,鼓励戒毒人员坦白、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有立功表现的戒毒人员予以奖励,作为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提供职业技能和文化教育培训:戒毒所应动员、劝导戒毒人员在出所后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并与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合作,为戒毒人员提供职业技术、文化教育培训其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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