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税务问题时都格外谨慎,尤其是当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漏报或误报税款情况时。一些人会选择主动自查并补缴税款,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然而,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即便已经进行了自查补税,是否仍然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这涉及到税务法规的具体解释和执行,以及补缴税款的时间点、方式和态度等多个因素。
自查补税后还会被认定偷税吗 (一)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不会。偷税漏税补税后视情况一般不会在被判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税漏税补税后是否会被判刑 (二)
贡献者回答偷税漏税补税后是否会被判刑,取决于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刑:
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并且已经受过行政处罚,那么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属于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范畴。
例外情况下可能被判刑:
如果在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即使补税,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及时补税并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至关重要,这有助于避免刑事处罚,同时也关乎诚信经营与社会公德的维护。
虚开500万补税了还判刑吗 (三)
贡献者回答虚开500万补税了还判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按虚开增值税数额量刑,原则上和补回税额没有关系,但判决会考虑这一情节的。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刑事处罚。补税是指偷税漏税后补缴税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悔过表现,从轻处罚。同时,还需要参照具体的数额确定刑罚的幅度。
虚开发票的的行为方式: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清缴补税是什么意思? (四)
贡献者回答清缴补税是指纳税人在已缴纳的税款中发现缺漏或错误时,需要及时补缴或更正的行为。以下是关于清缴补税的详细解释:
个人纳税义务:
清缴补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体现了守法诚信的原则。如果不及时清缴补税,可能会被视为偷税漏税,进而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企业责任体现:
对于企业而言,清缴补税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税务义务,积极缴纳税款,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这样做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信誉,同时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社会责任:
清缴补税不仅是个人和企业的义务,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缴纳税款,才能共同推动国家建设和发展,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谐、美好。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清缴补税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强盛贡献力量。
偷税漏税100万补缴了还判吗 (五)
贡献者回答偷税漏税100万补缴了是否还判刑要看具体的情况。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同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两种情况是不需要坐牢
1、偷税漏税在五万元以下,公安机关立案前足额实缴应纳税款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2、初犯并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且在五年内没有因为偷税受到刑事追究或被税务机关二次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受票方补税后还会判刑吗
1、当事人虚开补税之后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判刑的。如果购买虚开增值税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两万元到十万元之间。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的。
2、购买虚开增值税之后补税的话,是不会判刑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对待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般需要判刑,可以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刑事处罚。补税是指偷税漏税后补缴税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悔过表现,从轻处罚。同时,还需要参照具体的数额确定刑罚的幅度。
四、偷税漏税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逃税罪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第1条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第1、2条的规定处罚。
4、有第1、2条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六、逃税罪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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