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为我国税收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其中,较为关键的一次修订发生在2011年。此次修订,不仅对原有条例进行了多项调整,如明确了资源税的纳税人范围、税目税率的执行标准,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等,还进一步细化了减税、免税的具体情形,使得资源税的征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这一修订,无疑对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纳税人:

开采和生产特定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条例缴纳资源税。

税率和税目:

税率和税目依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部分税率调整需经国务院决定。对于未列明税率的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率适用:

纳税人在适用税率时,根据产品资源品位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比例或定额税率。

资源税计算方法:

包括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乘以相应税率进行计算。

税目产品核算:

若开采或生产的税目产品不同,需分别核算。未核算或提供准确信息的将按最高税率计征。

征税与不征税情况:

开采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不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则视同销售,需缴税。

减征或免税情况:

包括加热修井原油、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减免税项目需单独核算,未核算的将不享受减税或免税。

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征收、扣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有明确说明。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扣缴义务人则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实施与废止: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被废止。

境外进口的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

是的,境外进口的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该《条例》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所以企业从国外进口矿石等资源产品,不涉及资源税的问题,无须缴纳资源税。

此外,企业进口资源产品也无须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但应提供矿石确属进口的有关证明。同时,资源税实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政策,即进口环节不征收资源税,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退还已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商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於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 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专案,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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