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在法律领域中,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两个常被提及且容易混淆的概念。这两者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它们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以及结果要件上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将深入探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基本概念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同样依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样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相比之下,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也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三、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看,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然而,两者的主要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罪则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四、结果要件的区别

在结果要件方面,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也存在差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即可立案;经济损失方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罪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需达3人、轻伤需达10人才能立案;经济损失则需达到30万元才能立案。这一差异反映了两者在主观恶性及行为后果上的不同。

五、注意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和判决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对犯罪事实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还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此外,行为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辩护和申诉。

总之,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但两者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及结果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准确区分两者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维格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