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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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背景与目的
背景
自200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这一措施在提升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和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推移,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90日的申报抵扣期限相对较短,导致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目的
为解决纳税人实际问题并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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