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数额怎么算

### 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数额的详细解析
在探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数额如何计算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该罪行的法律定义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行不仅侵害了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还直接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法律背景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量刑的关键依据。而关于这些数额的具体界定,随着司法解释的更新而有所调整。最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具体而言,“数额较大”的界限提高至1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为500万元。这一调整旨在更精确地划分罪行的严重程度,确保法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立案标准数额的计算方法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数额主要依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来确定。在计算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实际骗取的税款金额:这是最直接的计算依据。行为人通过假报出口等手段,实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数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即可视为“数额较大”,符合立案标准。2. 其他严重情节:除了数额标准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例如,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且骗取国家税款30万元的;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行为的等。这些情形即使骗取税款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可能被视为“严重情节”,从而受到更重的法律制裁。3. 税款损失的追回情况:司法解释还考虑了税款损失的追回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被骗取的税款,这将被视为加重情节之一。因此,在计算立案标准数额时,还需考虑税款损失的实际追回情况。实际案例与应用
在实际案例中,骗取出口退税罪往往涉及复杂的欺诈手段和复杂的案情。例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伪造或变造出口退税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有的则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还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应用法律时,司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量刑和定罪。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骗取税款的数额和其他情节进行量刑。同时,对于积极退还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行为人,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数额的计算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它不仅需要依据行为人实际骗取的税款金额来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他严重情节和税款损失的追回情况。通过严格依法量刑和定罪,我们可以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 1、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要件和犯罪构成是什么
- 2、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有什么?
- 3、骗取出口退税费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4、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 5、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数额怎么算的相关问答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要件和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即一万元。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有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所构成的犯罪就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犯该罪的根据实际的涉案金额,处以不同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判处5~10年有期徒刑。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解释有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要符合以下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企事业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其中企事业单位是指具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又包括国家税款的财产所有权。
(三)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并不构成本罪。实践中,企业时常会因为疏忽大意等非直接故意而造成计算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款,这种情况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由税务机关责令企业退还已退税款等税务处理即可。
(四)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
行为人故意违反税法规定,采用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犯该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又包括国家税款的财产所有权。
骗取出口退税费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骗取出口退税费的立案标准是:犯罪行为人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客观、主观以及主体要件。如果是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骗取出口退税费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依《刑法》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按时按数缴纳税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只有积极纳税,才有权力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尤其是要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中关于税收犯罪的规定,不要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
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指定,不得印制。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故意追求该结果。
不论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也不论是否为营利,只要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构成此罪。若行为人仅是为了展示技巧、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少量发票,一般不认为构成犯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
贡献者回答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格律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