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至关重要的法律,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及案件的侦查、证据的收集以及公诉的提起等多个关键环节,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详细解读这几项法律条款,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清晰的理解。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解读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条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对被拘留的人进行逮捕决定的时限。这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高效进行。同时,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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