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投标人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投标人承诺函介绍

在人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每个人都扮演着多重身份。无论是家庭中的成员、职场上的工作者,还是社区中的积极参与者,我们的身份多样且各具意义。这些身份不仅定义了我们的角色和责任,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

最佳答案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格式:

承诺书

为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认证机构的良好形象,使本机构所从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序、合法、健康,高度防范执业风险和避免责任,我们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保证提供的全部换证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本机构获得批准换证后保证所从事的每项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保证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认证业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保证诚信执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认证服务,保证从事的每项认证活动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保证所认证的产品、服务内容客观公正,无虚假材料;

六、保证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认证业务;

七、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八、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九、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实施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实施程序提供产品、服务认证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十、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

十一、保证按政府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不擅自提高收费;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十二、本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十三、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十四、本机构必须持续保持和保证始终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各界全程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是什么呢 (二)

最佳答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

投标承诺书 (三)

最佳答案在现实社会中,承诺书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投标承诺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投标承诺书1

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本公司收到并详细阅读了贵公司招标文件目录中的所有文件,知悉招标文件中所有约定和相关条款,现本公司自愿参加贵公司年度 产品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合作招标活动,并对本次投标承诺如下:

1、赞成贵公司 年度 产品国内公路运输业务合作招标文件。

2、接受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所有约束条款,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限定的时间完成投标工作。

3、我司将郑重向贵公司承诺:我司在投标时将慎重填报服务承诺指标,并保证我司有足够能力完成相关指标。若我司中标相关线路,同意贵公司每月从中标线路应结算运费中提取5%对服务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若我司未能达到投标服务承诺指标,同意贵公司按考核方案要求扣除相关费用。

4、若中标,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运输指令,贵公司可启用二标单位发运,实际运价与合同价格的差价由我公司承担。

5、我司同意由贵公司根据基地中标单位情况指定我司为二标单位,若我司不愿意接受指定二标线路,同意贵公司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并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我司为二标单位,我司未按合同约定按市场价格及时组织运力发运,同意贵司将我司部分合同线路移交其他单位承运。并同意贵司自行按市场实际价格调度车辆发运,差价由我司承担。

6、中标后,我公司承诺按招标要求按时签订运输合同,并按时交纳足额运输风险保证金。如我司拒签合同或不交纳(含交纳不足)运输风险保证金,同意贵公司全额没收投标保证金。

7、中标签订合同后按合同要求缴纳运输风险保证金并切实履行投标服务承诺,合同有效期内擅自解除合同或严重违约或拒不履行贵公司下达的运输任务,同意贵公司全额没收运输风险保证金及未结算运费,并承担由此给贵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8、除非达成新的协议,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承诺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条款。

9、我公司遵从贵司在本次招标过程中的每一项规定。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投标承诺书2

xxxxxxx有限公司:

真诚感谢您们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邀请我公司参加祁门财富广场工程的投标,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并经现场勘查和认真研究后决定,对该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全部接受,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工期承诺:总工期12个月内交付使用,拟计划开竣工时间:交付使用,拟计划开竣工时间: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2月9日。承诺施工期间自行处理可能出现的干扰,保证顺利施工,不耽误工期。

二、工程质量承诺:承诺本工程将严格按设计图纸及现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等级。

三、安全文明施工承诺:承诺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我方施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我公司拟委派优秀项目经理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并承诺中标后不更换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

五、履约承诺:中标后及施工中没有挂靠、转包行为,且一切账务的企业名称均与中标时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我方将为此造成的损失负全责,并承诺本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承诺若在施工中未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措施及其他承诺条款,业主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额,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我公司愿承担赔偿责任。

七、回访保修目标:我们将严格按“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进行回访保修工作。承诺保修期内不论发生何种工程质量事故均由我公司承担责任。若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未能及时配合处理,业主有权使用保修款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承诺投标过程中没有围标、陪标、串标行为。如评标委员发现后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承诺

xxxxxxx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祝

__年__月__日

投标承诺书3

对本设计项目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规程、有关标准的前提下,遵循业主至上的原则,尊重业主提出的要求、推荐。我方将在本工程中对甲方带给全程、全方位的'设计服务。

2、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满足合同要求,并贴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用心配合甲方办理本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及设计交底、现场服务。

4、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完整可靠。保证项目的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

5、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交设计成果,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投标人:

投标人代表:

日期:年__ 月__日

投标承诺书4

致xxxx商业银行:

我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xxxxxxxxx。经贵行信贷部门调查,建议初步同意接受我行的贷款申请。为加强银企业务关系,我行向贵行做出如下承诺:

1.根据贵行规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贷款收息日,我公司愿意主动按时存入足够的资金,供贵行直接从我行结算账户划付利息。

2.我们将积极支持贵行扩大业务结算金额,确保日常资金结算由贵行使用,结算金额至少与贵行贷款比例相称。

3.我们保证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每月不低于贵行贷款金额的xx%。如遇特殊情况,日均余额低于此比例,我们将提前通知贵行并尽快补足。

4.我们公司愿意遵守所有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行有权停止支付我公司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贵行提供虚假或隐匿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收账款明细表、资产明细表等信息;

(2)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

(3)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4)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守信是我公司追求的目标,我公司将信守承诺。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投标承诺书5

致xxxx:

该投标人已仔细阅读了xxxxxx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服从招标工作日程安排,遵守招标会议纪律。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如有违反将受到处罚。

4.确保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含任何虚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的,同意对无效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并没收投标保函。中标后发现虚假的,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担保,并承担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5.确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本项目物业管理合同,并按要求按时进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的'违约处罚,没收投标保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确保整个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后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7.确保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原则处理因招标人而增加或调整的工作量和其他事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投标承诺书6

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人已认真阅读XXXXX项目招标文件,并自愿参加上述项目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处罚。

2、服从招投标议程工作安排,遵守招投标相关会场纪律。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处罚。

3、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同意取消投标资格,如有违反将受到处罚。

4、确保招标文件中没有虚假内容。评标过程中发现虚假的,同意对无效投标文件进行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发现虚假的,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5、确保不存在恶意投标行为或低于投标报价中成本的恶意投标行为。

6、确保施工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并提交包合同保函。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的违约金,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7、确保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按照施工合同完成,并履行保修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方对投标人违约的处罚,并没收履约保函。

8、确保中标后不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队。

9、中标后,保证按招标文件承诺向招标项目派出管理人员和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违约金,并没收履约保函。

10、确保中标后与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密切配合,服从招标人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11、保证不拖欠工人工资,如有违反,同意根据招标文件接受处罚。

12、确保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原则办理费用调整,签订施工合同后不会恶意增加费用。

13、确保工程资料整理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A50328—20xx)。

14、中标预算工程量已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我公司承诺,如果我公司中标,将根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中标预算工程量签订施工合同。如果中标预算有错误或遗漏,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15、质量承诺: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并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确保政府部门验收。如果未通过验收备案,我公司同意招标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0。5%作为罚款。

16、甲区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历天),乙区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日历天);如因我方原因延误工期,我方愿意接受人民币/天的违约金,罚款总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XX%。

17、施工安全:杜绝一切事故。

18、文明施工:符合中山市规定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19、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第279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_年_月_日

投标承诺书7

(发包人名称):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发包文件,自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在此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浦口区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我方保证所递交的企业资质、身份证明、职业资格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4、获取承包权后坚决不发生下列行为: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按规定到场上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虚假、恶意投诉;其它不诚信行为。

5、按时进场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不随意变更工程(发包方主动提出并履行变更手续的除外),不随意提高工程造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若违反承诺内容,我方自愿接受以下处罚: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手机:

项目负责人(签名):

手机: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8

投标人:

投标人代表:

日期:

投标承诺书(投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后,我方愿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参与投标,我方的条件以投标书所显示资料为准。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方同意贵方不受你们所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6、我方理解贵方招标文件的全部资料。

7、我方相信贵方的招标结果是公正、合法的,无论我方中标还是落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理解这一结果。

8、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理解贵方授予的承办协议并严格依照贵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贵方鉴定承办的协议。

9、我方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所反映的资料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职责。

投标人: (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承诺书9

致招标人: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xx乡xx村上塘组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并完全理解贵方与招标公告一并发出的“投标人须知”中的所有资料。为此,我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同意理解贵方提出的本工程要约合理低价,我方报价为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元整;并同意中标后按照贵方“投标人须知”第3条确定的原则以及《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贵方签订固定单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180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到达设计标准的要求。(提示:“标准”是指国家、盛市及行业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招标人应当在此列明。)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派出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的实施。

4、我方保证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叁天内或在签订合同前壹天内,向贵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的5%。

5、我方保证在中标后叁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的认可。

6、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经贵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保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保证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根据需要增减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的有关规定计量和计价,并保证理解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减的所有工程资料。

9、我方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料与贵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期间不向他人转让本工程,也不会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项转让。

10、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职责并理解有关处罚。

11、我方投标担保的凭证原件(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与本承诺书同时递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大写),¥1000.00元(小写)。

附:1、招标人出具的收讫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承诺人(盖章):

年__ 月__日

投标承诺书10

XX市农行局:

本书作为我公司郑州市神龙泵业有限公司对xx市农行局的项目设项目(项目编号:)公开招标提供的质量保证的证明。

我方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符合国家、盛市及相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

2、提供的设备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和所签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3、保证“售后服务承诺书”全部内容的满足;

4、每件设备和器材配件齐全、包装完整、完好未拆封;

5、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并保证所有投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保质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附件:制造商本身的售后服务体系(规定)文件。

本保证书自投标起30日内有效,如我方中标则至设备保质期满为止有效。

此致

敬礼!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投标承诺书11

x有限公司:

我方收到贵方关于(项目编号:xxx)的招标文件,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报价,据此我方承诺如下:

一、我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后天(公历日)内保持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本项目《承包合同》执行期满日为止。

二、我方声明投标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提出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三、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四、我方同意如在本项目开标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送贵方备案的,贵方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我方如果中标,保证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并按照要求向贵司足额交纳费用。

六、联系方式:xxxx

投标人(单位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投标承诺书12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勘察设计项目)。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勘察设计项目)。

九、不签订与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违背的监理合同。监理费执行市府发〔20xx〕1号文规定,按基准费率上浮20%收取(监理项目)。

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项目数量。严格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项目)。

十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

十二、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施工项目)。

十三、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施工项目)。

十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项目)。

十五、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项目)。

十六、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七、其他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名、盖执业章):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

年月日

投标承诺书13

致:xxxx(招标人)

在我单位的服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并贯彻甲方的意见,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把质量关,把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目标。

我单位本着想甲方之所想甲方之所急。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与甲方密切配合,随时随地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一)、成立专项设计组,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程。

(二)、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规范和地方法规,贯彻设计终生责任制的质量要求。

承诺单位(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投标承诺书14

浦口区桥林街道: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发包文件,自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滨江红旗路新建砼道路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在此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浦口区建设工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2、我方保证所递交的企业资质、身份证明、职业资格等证照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与发包人、其他潜在承包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不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承包权。

4、获取承包权后坚决不发生下列行为:不按发包文件规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故放弃承包权或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不能按规定到场上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虚假、恶意投诉;其它不诚信行为。

5、按时进场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不随意变更工程(发包方主动提出并履行变更手续的除外),不随意提高工程造价。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若违反承诺内容,我方自愿接受以下处罚:没收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单位名称:江苏环绿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xx

手机: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签名):xxx

手机:xxxxxxxxx

日期:20xx年10月14日

投标承诺书15

致XXX有限公司:

xx半岛商务中心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由我方施工方承担。根据晨会领导提出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我们将配备精锐士兵,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为您服务。

在4月8日至4月23日的16天内,根据施工进度合理有效地安排施工工作,确保4月24日前完成工期。如果我们的工期延误,给你造成损失,我们将负责赔偿。

特此承诺

委托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维格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投标人近三年未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情况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