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报警一定要去做笔录吗
- 2、报警后警察做了笔录,会在警局留下记录吗?
- 3、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 4、行政笔录转化刑事的规定
- 5、做证人笔录有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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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一定要去做笔录吗 (一)

贡献者回答不一定要做笔录。报警后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警方不会受理,也就不会做笔录了。符合立案条件,警方立案调查作初步调查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报警人做笔录。
一、报警人为什么要做笔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做询问笔录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1、警察要求去公安局做询问笔录应该注意实事求是、不要说谎,问什么答什么不要乱说话,不知道的不要胡乱说。
2、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
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3、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4、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报警后警察做了笔录,会在警局留下记录吗? (二)
贡献者回答1. 报警后,警察进行了笔录,这份笔录通常会在警局保留一定时间。
2. 笔录是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记录,用以记载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
3. 通常,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发生,单独的笔录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4. 然而,如果嫌疑人留下了指纹,这些信息可能会被录入指纹库。
5. 录口供是执法机关向涉案人员询问案件情况并制作记录的过程。
6. 作为证人留下的笔录不会形成案底,但如果涉案,情况可能不同。
7. 如果因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而未对嫌疑人采取进一步措施,其笔录可能不会形成案底。
8. 执法机关会在一定时间后销毁不再需要的笔录档案,通常是一至两年。
9. 案底是指公安机关记录的违法行为档案,通常涉及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
10. 如果没有构成违法行为,即使进行了笔录,也不会形成案底。
11. 报警但未立案的情况下,通常不会留下案底。
12. 笔录的保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以确保案件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13.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性质不明的案件,可以先按行政案件处理,如有犯罪嫌疑,则转为刑事案件处理。
14.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通常限于公安机关的讯问室,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15. 对于不需要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可以传唤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案件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并不是书证,转到刑事程序中来,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类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可以转到刑事诉讼中的作为证据使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都是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为证据材料。
行政笔录转化刑事的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转化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同种类证据相互转化。行政物证转为刑事物证,行政当事人陈述,根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不同分别转化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是同案件相互转化。有当事人有多个行政案件,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行政案件的行政证据进行转化,不能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刑事转化,其他行政案件作为刑事量刑时的情节。
3、是行政证据是合法证据才能转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行政证据,不得转化为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4、是行政证据转化前要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时,使用行政证据要进行查证和审查,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要进行查证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收集规范
收集刑事证据应当遵循的规则:
(1)全面取证规则。
(2)台法取证规则。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通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做证人笔录有哪些后果 (五)
贡献者回答一、做证人笔录有哪些后果
1、做笔录会有以下后果:
(1)笔录只是协助调查,因为本人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所以是不会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不必担心。派出所没有下达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没有被处罚;
(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笔录对自己的影响都不大;
(3)如果是证人笔录,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对他人影响很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笔录,将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不做笔录能做司法鉴定么
不做笔录能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只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之后就能够进行办理相关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以是由相关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申请,也可以是当事人自主申请。司法鉴定只对受伤部位、受伤程度能够达到的伤残程度进行确认,对受伤原因不作确认,因此不需要公安局提供笔录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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