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演员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 二、演员肖像权的侵权认定
- 三、演员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 注意事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演员肖像权法律规定

在当今的媒体与广告行业中,演员肖像权的使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法律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演员的肖像被频繁地用于各种商业宣传和非商业用途。本文旨在探讨演员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其定义、保护范围、侵权认定以及合理使用等关键方面。
一、演员肖像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演员作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一规定不仅涵盖了传统的面部特征,还包括了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识别的外部形象,如卡通形象、漫画形象、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等。只要这些形象能够被公众明确地联想到特定演员,即构成演员肖像权的保护对象。
二、演员肖像权的侵权认定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判断侵犯肖像权主要以“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然而,随着社交媒体和网络技术的普及,非营利性使用肖像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此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订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使得未经演员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实际案例中,如演员葛优因“葛优躺”表情包被多家商家和自媒体使用而提起的侵权官司,以及演员张涵予因南京某汽车经销商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而胜诉的案例,都充分展示了《民法典》在保护演员肖像权方面的力度和效果。
三、演员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尽管《民法典》对演员肖像权提供了严格的保护,但也明确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演员的肖像而不构成侵权。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商家、自媒体还是个人,在使用演员肖像时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演员的肖像权。如需使用演员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或其他用途,应事先取得演员的书面授权,并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和费用等事项。同时,演员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战维权再次胜诉,起诉两家网店侵权获赔5万 (一)
优质回答近日,肖战与深圳市港岛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佐拉商贸有限公司两则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两被告均在其经营网店中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用于店铺和产品的宣传及推广,甚至对原告与其他品牌合作拍摄的照片进行恶意P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裁定两被告致歉并分别赔偿肖战3万余元、2万余元。
本案案由是什么?
本案是案由是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是指违法使用公民肖像产生的侵权行为时,就赔偿等问题产生的纠纷。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要如何进行赔偿?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战作为当前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演员,两被告未经肖战许可,擅自将其肖像和姓名用于宣传推广,系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严重侵犯了肖战的肖像权、姓名权。因此,两被告应该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肖战经济损失。
肖像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如联系侵权人要求其删除肖像公开展示等,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阻碍,依法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解决明星肖像权纠纷的方式有哪些呢?
明星的肖像权经常受到侵害,解决此类纠纷的最好方式是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公众人物的知名度远超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关乎到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和观察就远远地超出对一般的自然人所关注的程度。因为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所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他人肖像权要赔偿多少钱呢?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主要是根据两被告的获利情况以及给肖战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进行裁定的。
高圆圆起诉食品公司侵权案胜诉了 (二)
优质回答近日,女演员高圆圆与云南板咋很食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的法律文书公开。文书显示,高圆圆诉称,被告擅自在对外推广宣传过程中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高圆圆的肖像及姓名,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向原告道歉并赔偿20.4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任何人不经过肖像权人自己的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也就意味着,在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的情况下,不论使用权人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没有经过其本人同意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
优质回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五、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要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四)
优质回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四章“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
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五、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六、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也要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演员剧照的肖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五)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演员剧照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戏剧尤其是影视角色的扮演者在不妨害制作方著作权、导演和美工师的角色造型权时,可以享有对影视剧照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演员肖像权合同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格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