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我方不应该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 我自己感觉也不应该限制,我感觉如果用法律来先知道德那么? (一)

这个问题学界早有定论。

这里给你讲一个“尼尔斯之板”的故事。一次海难,一个叫尼尔斯的人在慌乱中抓住一块木板浮出了水面,这时另一个落水者向他游过来。显然,这块木板刚好够尼尔斯一个人浮在水面,如果两个人都搭这块木板都将淹死。于是尼尔斯就把那个游来的人推开了。结果尼尔斯最终获救了,而那个人淹死了。尼尔斯因此被告上了法庭,罪名是谋杀。法院经过严格的审理与讨论最终判尼尔斯无罪!为什么?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不单要考虑利他还是利己,还要考量整个社会的效益。自我救助也好,见义勇为也罢,其根本目的是防止个人、集体、以及社会的损害达到最小化。一旦你的行为没有使灾害的损失降低,反而是可预见的扩大化,显然就违背了最初的初衷!

尼尔斯之板后来就作为一个法理被保存下来。见危而助有其特定的规则,不能一概而论!易中天教授曾说过:道德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每个人的利益!通过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显然是为某方面利益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悖道德的根本目的。法律更不应该对这种主观无恶意的事件做出处罚。

而当下出现的“见死不救”行为,恰恰是法律没有立法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更好保护的结果,于此处立法才是根本!

辩论赛题目:我国刑法是否该增设“见死不救罪” (二)

我国刑法应该增设“见死不救罪”,以下是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层面

明确作为义务:增设“见死不救罪”可以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面对他人生命威胁时,有作为能力的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作为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行行为以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是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道德层面,即当他人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有能力救助的人应承担起救助义务。

完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在面对见死不救行为时,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其法律责任。增设此罪名,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保护公民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增设“见死不救罪”,有助于强化公民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珍视生命、勇于担当的良好风尚。

二、道德层面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增设“见死不救罪”不仅是对法律的完善,更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补充和升华。它鼓励人们在面对他人生命威胁时,勇于伸出援手,体现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可以引导社会舆论,提升公众的道德认知和行为规范。增设此罪名,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他人、人人帮助他人”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强化道德约束力: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通过立法手段强化道德约束力,可以促使人们在面对道德抉择时,更加坚定地选择正义和善良。增设“见死不救罪”,正是为了强化这种道德约束力,使人们在关键时刻能够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综上所述,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来看,我国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和公众期待的。当然,在立法过程中应严格界定作为义务的范围,确保法律既能够惩治恶意不予施救的行为,又能够避免伤及无辜。

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刑 (三)

见死不救”入罪是不是“道德绑架”?

杠抬抬10月21日凌晨,遭两车碾轧的小悦悦离开了人世。小悦悦的死带给我们巨大的心灵震撼,也引发了一场关于道德危机的大讨论,“见死不救”应不应该入罪?即便入罪,能否根绝惨剧的发生?

强力制约比无力呐喊更有效用

“见死不救“应该入罪。因为在一个经济不断发展的国家,只有立法才能促进国民道德水准的不断提高;单纯依靠人们的道德自觉是远远不够的。美国人可以为吐痰立法,我们当然也可以通过立法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制止那种社会冷漠的滋生与发展。刘县生

世风日下,人情冷漠,小悦悦的死让人痛心疾首。人性、社会的操守良知下滑越来越快,道德的刹车已经失灵需构建新的制动体系。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入罪,不失为强有力的制约,远比有气无力的呐喊谴责实用有效得多。北雪炫江南

人虽然占据生物链顶端,但他也有脆弱的一面。在遇到危难时,有一双援手相助相救,会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人”字的结构就是相互支撑。相反,见危不助见死不救真还不如有些动物通灵性。法律介入其实很有必要。神仙杰杰

小悦悦惨死后痛定思痛,路人的自私冷漠和社会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社会道德之殇。当小悦悦、彭宇们越来越多的时候,仅靠道德约束已远远不够,唯有寄希望于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将“见死不救”入罪,鼓励义举,惩治麻木 。悠然阿朵

但冷漠的背后其实是恐惧,人们害怕救人反被诬。将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等行为入罪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至少有一种震慑作用,当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在下滑的时候,那就让法律唤醒冰冷的心,让救死扶伤在法律的威严下成为习惯。 淡烟清荷3759

点燃善良比惩戒无良更有意义

如果把”见死不救“入罪的话,那无异于一场“道德绑架”。倘若我们的传统美德竟沦落到要靠法律保护的地步,那才是真正的道德沦丧。当“见义勇为”成为法律条文,成为一种带有“冒险”性质的美德时,这种传统还能很好地传承下去吗?永远的依苏

与其用法律来约束某些人的不道德,不如用保障制度来激励更多人善良的举动。法律的目的是事后惩戒,而激励的作用是事前鼓励,事后公平,能让人性中的善良发扬光大。点燃善良比惩戒无良的意义更积极,这样才有可能赶走人心的冷漠。夏季2001

国家可以对见义勇为奖励,但不能硬性规定每个人都要见义勇为,因为人的能力、性格、胆量甚至视力好坏都有所不同,难以鉴定是“故意不见”还是“没有看见”,人在危急时刻自保意识占上风可以理解。损人应坚决抵制,但利己可以理解。 淡然涵凝

不赞同“见死不救”入罪,那段监控录像让人们看到了人性的丑陋,但是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在没有监控录像可看的情况下,我们又该怎么办?其实人最可怕的是精神麻木,与其让“见死不救”入罪,倒不如首先拯救人们那颗逐渐冷漠的心灵。

石门情思

“见死不救”入罪,只是亡羊补牢。道德不可以强制,只有提高全民族对生命的敬畏,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激发善良和爱心,让扶危济困,救人水火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才是正道。善良并没有绝种,我们呼唤良知回归。

童心老兵

和稀泥

对于“见死不救”,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是有其合理性的,但这种惩戒应该更多是在道德层面。而在痛斥冷漠的同时,还应该分析“不伸手”的种种社会因素,找到症结所在,从制度、教育、文化等方面多管齐下,比简单地用法律惩治“冷漠”更具社会意义。法律要做的是,为道德保驾护航,让良知不受伤害。

见死不救犯法吗 (四)

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并不犯法。这是因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在他人遇到危险时施以援手。

法律更多的是关注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强制要求每个人都成为英雄。这种立法思路既考虑到了现实的复杂性,也尊重了个人的选择权。毕竟,在危险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或者条件去救助他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他人的危难置之不理。道德和法律虽然有时会有所区别,但它们都旨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人性的光辉。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的良知和道德标准仍然要求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伸出援手。

虽然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不犯法,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些人是有救助义务的。

一、特定职业的救助义务

1、公职人员

警察、消防员等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义务救助处于危险中的公民。这是因为保护公民安全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2、医疗人员

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在医院或诊所内对患者有救助义务。这是基于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二、特定关系中的救助义务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在被监护人遇到危险时有救助义务。

2、雇主对员工

在工作场所,雇主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义务。

三、造成危险者的救助义务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陷入危险,那么这个人就有义务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例如,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受伤,就有义务进行救助或呼叫救援。

为了更好地理解见死不救在法律上的具体应用,我们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

2011年10月1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岁的小女孩小悦悦在街头被两辆汽车先后碾压。在随后的7分钟里,有18名路人经过,但都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最后,一位拾荒的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不幸的是,小悦悦最终于10月21日去世。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激烈讨论和道德反思。从法律角度来看,那18名路人的行为虽然令人心寒,但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因为他们与小悦悦之间没有特殊关系,也不是造成危险的人,因此没有法律义务去救助小悦悦。

然而,这个案例也促使人们思考:我们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鼓励救助行为?是否应该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惩罚?这些问题至今仍在社会中引发讨论。

尽管法律可能不会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但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扪心自问: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会怎么做?法律的底线并不等同于道德的底线。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创造一个更加友善、互助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辩论赛:见死不救该立法。求案例。注意,是应该入法。 (五)

这是不应该的立论,你看一下,就会有思路为什们应该了

主席,大家好。

其实,我方也和对方辩友一样,对小悦悦事件中那18位路人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心寒。(PS:他们百分之90会在立论里面说这个事件。如果没说,你就可以改成对社会上一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心寒)

但是,我方在心寒的同时没有失去理智,依然坚定地认为,见死不救不应该立法惩处。

下面,我将从,立法惩处见死不救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不应该。

从必要性上,立法惩处不能解决见死不救行为的根本问题。

首先,我们要叩问的是,当今社会的见死不救行为,真的是因为人们道德的沦丧和良心的泯灭吗?其实不然。围脖人人上对小悦悦等类似事件的转发声讨,让我们看到人们的道德良知依旧存在。其实,见死不救的根源在于人们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风险问题以及被讹诈冤枉的可能。

其实,当今见死不救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如果易溺水处安排有专业救生员,扶起老人可以不被讹到自己头上,完善了这些制度,我想大家还是会毫不犹豫的伸手去救的。可见立法惩处,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再者,立法惩处不能有效减少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们见死之时,救,可能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或者蒙冤被讹诈;不救,法律又会惩处自己。如此两难的境地之下,不安。对方辩友用立法惩处将见死者逼到如此境地,又怎么去奢求他们见死就救呢。

因此从必要性上来看,立法惩处,既不能从本也不能从标上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反而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

而从可行性上看,即使今天相关法律得以建立,那么请问,法律如何界定见死,如何判断不救?是不是今天一人溺水身亡,方圆五十里之内的100人都算见死,会游泳不会游泳的都叫不救。又请问,如何量刑,是罚钱,还是判十天,一年,十年。很显然,对方辩友无法判断,人们是否看见和有能力施救,也不能将在场的100人都进行处罚,亦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方式。可见立出相关的法律,必然会在执行时遇到重重障碍,带来极大的弊端。如此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律,我们怎么应该施行?

综上可见,以立法惩处见死不救既起不到预期的效果,执行起来也是漏洞和弊端百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不应该立法惩处。而我方提倡,不用冷冰冰的法律去逼迫人行善,而是完善国家的安全保护和问责制度,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监督,使人人都敢于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敢出手!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格律网关于见死不救立法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