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嫉妒究竟能可怕到什么程度? (一)

优质回答你要明白,这些人他啥都不是,他能力也就那样了,否则他也不会把精力放在搞小动作上。
你能看出来,别人也能看出来罗礼成是小恩施人,我见过男人嫉妒的最高级别,他嫉妒别人,结果走火入魔,把自己整成痴呆人,这种人注定成不了气候,所以你在心里也不要拿他当回事。虽然你你知道他啥的都不是,但也不要表现出来。越是对待小恩施人,你的姿态越要谦卑,在中国海洋大学要保持基本的礼貌、尊重。在公众场合,王元芳一定要给足面子。在职场中如何与心机深的人相处:
1. 保持冷静:面对心机深沉的同事,避免情绪波动,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让对方的行为影响你的心态。
2. 保持距离:与这类同事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减少他们对你产生负面影响的机会。
3. 建立良好沟通:保持开放和透明的沟通方式,减少误解,促进相互理解。
5. 保护自身利益:在与他们互动时,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被利用。
6. 寻求支持:遇到问题时,向其他同事或上级寻求帮助,共同应对挑战。
7. 专注工作:将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不被无关的人和事干扰,保持专业性。
8. 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与其他同事建立良好关系,形成支持网络,减少对心机深同事的依赖。
9. 学会妥协:在适当的时候展现灵活性,以维护团队和谐。
10. 寻找解决方案:面对冲突,积极寻找解决之道,避免无谓的争执。
因为爱而不得,男子下定决心找新郎一决高下,最终杀人抛尸 新婚之夜,新郎新娘行为怪异,新郎惨遭毒手 新郎失踪后暴尸山头
2008年三月,四川省泸县发生了一场惨案。据当地村民报警,村民在玉蟾山上发现了一具尸体,尸体多处被钝器击打,看起来面目全非,可见作案人的残酷。
确定死者身份后得知,受害者肖某是当地的村民,死亡于当月二十五日。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三月二十五日正是肖某与邱某结婚的大喜日子。
虽然是肖某和邱某在这个时候才结婚,但两个人已经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了。据肖某的家人回忆,他们结婚当天晚上,肖某在晚上接到一个电话,便风风火火的出去了,邱某也并没有挽留,自顾自地上网打 游戏 。
由于二人同居已久,家人也没有往别的地方想。然而就在那天晚上肖某出去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电话先是无人接听,后来根本就关机了。直到警方要求确认死者身份,这一家人才得知,早在结婚当晚,肖某就遇害了。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打电话的人到底是谁?为什么会让肖某在新婚之夜火急火燎的出去见他?经过警方的排查,肖某并没有什么仇家。根据当晚的电话号码,警方找到的是一部公共电话,并不能确定打入电话的人到底是谁。
很快,一位村民为警方提供了线索。村民表示,当晚和肖某在一起的是个男人,叫杨某,也是本地人,村民当时还奇怪,刚结了婚的肖某怎么大半夜和个男人在一起。
警方找到杨某,杨某却表示当晚自己不在泸县,但是经过警方的调查得知,他在说谎,这大大加深了他的嫌疑。
警方继续对他进行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杨某租了一辆面包车。警察在一家 汽车 租赁厂找到了这辆面包车,并进行仔细地搜寻,才发现车上有几处血迹。经过DNA比对,血迹是死者肖某的。
据肖某的家人表示,这个杨某并不是陌生人,他和邱某始终有着那种说不出的关系。因为这个肖某家人还曾反对两个人结婚,但是肖某一再坚持,为了让子女有个健全的家庭,家人们也只好作罢。
据调查,邱某与杨某在案发当晚有多次通话记录。而在杨某的审讯过程中,他自己交代到,邱某现在正怀着自己的孩子。
邱某一直想打掉这个孩子,好好和肖某过日子,但是肖某误以为是自己的孩子始终反对邱某堕胎,为此二人多次发生争吵。
结婚当日,二人又提及此事,于是发生了争吵,邱某自顾自打 游戏 不理睬肖某,并和杨某频繁通话。之后又因为越想越烦躁,便出门去找自己的小姐妹打牌。
感情处理不好即祸根
杨某得知二人争吵的时候,便下定决心和肖某一决雌雄。他开车前来,车上是他早就准备好的作案工具。
为了激怒肖某,杨某直接说道,邱某肚子里的孩子是自己的,并且坚决要生下来。肖某一听这话,便与杨某开始打斗,但是不料杨某有备而来。肖某是一名退伍军人,体格非常好,但是耐不住杨某准备好的杀人工具,几下就将肖某打晕。
打晕肖某后,杨某并未罢手,继续对其进行殴打,直到肖某停止呼吸,杨某依然不肯罢休,拿着钝器继续击打肖某,以致肖某面目全非。
一场案件背后,没有一个无辜的人。邱某不知检点,同时交往两个男人便是祸源,而杨某故意伤人更是愚蠢至极,残暴到了无人性,而受害者肖某,在得知邱某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时,没有正确处理好这段感情,只是一味地额接受忍让包容,这无疑也是造成惨案的重要因素。
我见过男人嫉妒的最高级别,他嫉妒别人,结果走火入魔,把自己整成痴呆人。
这个男人是我老家的一为位堂哥,我们都习惯喊他平哥。平哥没有患病的时候是我们村的骄傲,他在市政府工作,据说极有可能提拔为副市长。
问题就出在提拔上,平哥有位同事,也就是平哥的竞争对手,他们两个都盯着一个职务。他们工作上比业绩,私生活比人缘,公众场合比亲和力。总之只要是有可比性的事情,无论大小他们都较劲。
年底考核平哥的同时比平哥优秀,平哥很生气,整个春节都郁郁寡欢。但是他一点也不松懈,因为过了春节就有可能宣布新的领导任免,他得抓住过春节的机会,多跟领导班子成员联络感情,给自己拉些印象分值。
还有单位里的每个人都不能小觑,万一哪个人的嘴欠不把门,给自己添言去语也麻烦。平哥整个春节过得特别累,他跑东家去西家,拜望完这个,又去拜望那个,生怕遗漏了谁,为了防备竞争对手的怀疑,他还提着礼物去看望了对手的父母,真正做到了万无一失。
过了春节,单位召开全体会议,平哥没有听到自己的任命,而他的竞争对手却如愿以偿。
平哥回到家越想越气愤,半夜堂嫂发现平哥嘴歪眼斜,口齿不清。堂嫂赶紧拨打120。医生私下对我堂嫂说,平哥的思想压力太大,今后不要给他太多的精神压力。
现在平哥没办法去上班了,单位有人来看望,他就闭上眼睛装睡。他半边身子都是僵硬的,吃喝拉撒都得人照顾,平哥的仕途梦彻底崩盘。
我问过母亲,平哥真的是因为嫉妒别人变成现在这个样子的吗?母亲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平哥从小就心气高,谁都不能压过他,有一次平哥跟哥哥争抢一把木制手枪,因为没有抢到手,当场气的嘴唇发紫。从那以后他的哥哥再也不跟他争夺东西。
母亲还说,自己家的人知道他心强不跟他一般见识,到了外边别人可不承让他,人家一不欠他,二跟他没有血缘关系。干嘛要处处照顾他的感受?人都是自私的,本事谁吃肉,没本事你就得愿赌服输,不服输光任性,吃亏的还是你自己。”
我母亲说的话虽然不中听,但都是实在话。做人不能太软弱,也不能太强势。要看清形式,分清是非曲直。对的就坚持,不对的就改变自己。既要正视自己的短处,还要学会欣赏别人的长处。世界是大家的,我们都要拥有博大的胸怀,共同筑建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祝愿平哥早日康复,尽快走向工作岗位!
其实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嫉妒本身就是很可怕的东西,爱之深恨之切啊!嫉妒就内心感受来讲前期依次表现为由攀比到失望的压力感;中期则表现为由羞愧到屈辱的心理挫折感;后期则表现由不服不满到怨恨憎恨的发泄行为。
人的嫉妒心都是因为欲望得不到满足,心里不平衡。 欲望是一个望不到底的深渊,它可能会让你万劫不复,深陷在贪婪的漩涡里无法自拔。欲望是可怕的,他让好多人沉醉在贪婪的喜悦中,却又在喜悦中让人毁灭。而嫉妒是和欲望紧紧相连的。
有了欲望便会产生嫉妒的心理,而嫉妒的心,则会让人毁灭。因为嫉妒在不知不觉产生了恨,而恨就会做出不理智、不正确的事情从而导致犯罪。嫉妒者不能容忍别人超过自己,害怕别人得到自己无法得到的名誉、地位等,在他看来,自己办不到的事别人也不要办成,自己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不要得到。所以,无论是欲望、嫉妒还是恨都是会让人毁灭的。
是人都有嫉妒性,无论是男的女的老的少的都是这样。就两三岁的小孩还互相争吵哭闹就是嫉妒心。狗狗猫也都有妒嫉性。那是嫉妒得主人的宠。
男人嫉妒心有多可怕啊,是要多可怕,有多可怕。上级嫉妒下级与员工,可以打呀压摧残虐待欺负。甚止要占有其妻子老婆的欲望,同事嫉妒同事同学嫉妒同学同僚嫉妒同僚商家邻家的嫉妒,要暗中做许多手脚与破坏事件或非谤流言挑拨或许栽赃陷害的事体与做法。穷人嫉妒富人,只能小做不能大提。
嫉妒可以动刀,可以杀人可以犯罪。可以明来也多以暗来的手段进行,其实有时残忍的,有时候坐着的。有轻有重,有声有色,有无声的心恨种种下作行为与恶毒语言,难以细述。
男人与生俱来就有一颗帝王心,占有欲特别强,可以一怒为红颜
可怕到战争,然后你死我活!
嫉妒缘于自卑,止于自信;嫉妒鼠目寸光,以己之短比人所长;嫉妒迷迷茫茫,以己所失比人所得;嫉妒由爱生恨,我之所失他人必失;嫉妒愚昧无知,塞翁失马焉知祸福。嫉妒与崇拜,一念之间;嫉妒生奋发,催人奋进。
嫉妒心理不分男女,其实一切本无谓。之前有女生问男同胞们要什么样才有家。当然是有国才有家咯……老铁没毛病吧?到底谁嫉妒谁呢?
严重的话,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么?轻微的话,大概会变得很敏感,然后容易吵架。嫉妒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如果能够正视它,就会变成自己努力的动力。理智是情绪中的好东西,它可以有效的克制人的情绪,不会失控。
见过男人嫉妒别人。因为知道别人家里有钱,他家里是属于贫穷之类。一旦看到家里有钱的他,男人的嘴巴就碎碎念,脸上立刻变形,恐怖的样子,真的是神憎鬼厌那种。每次看到他,我都给他的样子吓到了,有那么远,就离他那么远。
成都溶尸案:自己做生意亏本,三人痛杀发小,还用硫酸溶了尸,后来怎样了? (二)
优质回答那是1999年11月21日一个非常普通的下午。杨某独自一人在成都鞋跟厂,像往常一样接了电话,接了电话便驱车离开了工厂,再也没有回来。
晚上妻子打电话给杨某却暗示他不在服务区,妻子很奇怪,因为丈夫同意了,当天下午就送公公回家。
当妻子再次拨通丈夫的电话号码时,电话留言显示对方已关机。
直到晚上10点左右,妻子感觉越来越不对劲,不停地给杨打电话,终于打通了,但电话不是她的丈夫。
那人说:刚才杨某在和我们打牌没听见,现在吃火锅了。
妻子坚持要找到她的丈夫,丈夫让她打电话给别人,然后挂断了电话。此时,电话无法再次接通。
他的妻子慢慢地注意到事情不对劲,一夜无眠,第二天便联系上了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父亲立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了解到整件事后,也意识到事情不对劲,立即查询杨某手机信号和通话记录。在雅安附近找到了手机。
事情越来越奇怪,杨某到底去了哪里你为什么不打电话给你的家人接电话的那个人是谁他和杨有什么关系杨某失踪和他有关系吗各种各样的阴霾不断地压抑着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报告当天上午,县派出所接到报案,报告称:尸体上发现了装有塑料桶的尸体。
警察赶到现场,赶到现场时,警察发现河里有两个塑料桶:一个大水桶,一个小水桶。
大桶已经被高度腐蚀得不像男尸了,尸体从桶里出来,警察没有在心脏里一震,大部分尸体的皮肤软组织已经全部被腐蚀,骨头都暴露在外面。
看那小桶,打开里面装满了不明液体,经警方检测是一种强酸液体。
法医进行了尸检,结果显示受害者为男性,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死亡时间不到24小时。
警方还发现,死者是从成都来到这一地区的,而且这不是第一次犯罪的现场,而是处置尸体的现场。
最后,警方经过逐一调查,得知一辆名为“川A”的白色厢式货车是本案的主要嫌疑人,案发前一晚,该车曾在天泉县徘徊出入。
警方立即搜查了这辆车,最终找到了车主。车主说,他把车借给了一个叫冯林的人,只借了4天,但8天后仍未归还。
警方意识到借车人涉嫌严重犯罪,于是立即在全市设立了检查站,终于在1999年11月23日拦截了这辆开往大义新厂方向的车。
在一辆被警方拦截的白色面包车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大邑县卖鞋的冯林、卖鞋跟的冯吉和大邑县农民侯彦勋抓获。警方还发现了和犯罪现场一样的黄色胶带。
经过警方的讯问,三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杨某已经失踪,此外,还有一人叫潘桂勋的囚犯在逃路上。最后,警察逮捕了所有的嫌疑犯。
冯冯霁,林兄弟,杨,这是一个小的关系一直很好,但是因为自己的商业损失,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的杨是好的,然后连同其他两个,因为杨知道冯两个兄弟,从一开始就搬到杀心。
他们打电话约杨某出去后,将其乐晕,装在塑料桶里,封好嘴,驱车前往天泉县。
在路上,杨某窒息而死,几人商量破坏尸体,将浓硫酸倒入桶中。
杀人可以是近亲或无亲属,夫妻,亲属,父母和孩子,更不用说童年玩耍长大发小。
本案中的嫌疑人与受害人关系不大,只是为了钱才互相残杀。从这个角度来看,和什么人相处,怎样相处,是一辈子要深思熟虑的问题。
求“该不该相信陌生人”辩词 (三)
优质回答当前,社会上存在形形色色的诈骗案件,诈骗手段也是屡屡升级,即使很多手法已被人们熟知,但是仍有很多人深陷其中,骗子无非是利用了人们一时贪图便宜的心理。
2006 年 5 月 4 日 9 时,湖南省怀化市迎丰市场街头,一个戴眼镜的 40 多岁男子目光游移不定。
60 多岁的谢大娘进入了他的视线,他热情地迎了上去:“大娘,很久没有看见您老了,近来还好吗 ”
“好!好!”谢大娘在回答的同时,怎么也想不起对方是谁。这时,一个 30 多岁的女郎询问一位看病的 陈 先生,还未等谢大娘回答,眼镜抢着说:“我知道这个 陈 先生在哪儿。”
女郎恳切地问眼镜:“你能带我去吗?”眼镜难为情地说:“这样不方便,别人看见误会了怎么办?”接着,眼镜让谢大娘带她过去,谢大娘也不好推辞。在铁路桥下,见到一个 30 多岁的圆脸男子。
圆脸给女郎算了一番“命”,女郎连连点头,并说马上照办。
接着,圆脸又给谢大娘看手相。突然,圆脸大惊失色,对谢大娘说:“你有一儿一女,你儿子下半年有血光之灾啊!”谢大娘大惊。
谢大娘便按圆脸所说,将现金和金银首饰全部拿出来交给“熟人”眼镜,圆脸也拿出一道符让谢大娘摸了摸后也交给眼镜,眼镜当着 3 人的面用报纸将现金、金银首饰和符包在一起,然后交给了谢大娘。圆脸说:“拿回去藏在一个没有任何人知道地方,不要对任何人说, 3 天后把符取出来放在十字路口烧掉就万事大吉了。”
5 月 6 日 中午,谢大娘打开报纸一看,里面的钱和金银首饰变成一坨废纸和 3 块石头。此时,谢大娘才觉被骗。
由于时间过了几天,贻误了破案时机。现在此案尚在侦查之中。
警方提醒:要崇尚科学,不要相信迷信。如果所谓的“大仙”能治百病,国家还建那么多医院、培养那么多医务人员干吗?
“贷款中介”诈骗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平茶镇从事灵芝栽培种植的赵刚(化名)正苦于无钱周转, 2006 年 3 月 29 日上午 ,赵刚无意中看到了涂写在银行外面墙壁上的几个贷款中介广告。
他仿佛看到了救星,立即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对方声称可以帮赵刚搞到一笔大额低息贷款,并只略收取一点中介服务费。在对方提出要先付清一年的利息 800 元人民币就能得到 12 万余元的低息贷款时,他毫不犹豫就将 800 元现金按照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汇了过去。此后两天,毫无防备的赵刚又分 5 次给其汇去手续费共计 2500 元。可是,几天过去了,始终不见贷款的踪影。再打电话,对方已关机。醒悟过来的赵刚大呼上当,连忙向公安机关报警。
民警通过查证,该银行账号是用假身份证件所开,并且里面的钱款早已取空,那个手机号也已报停。
警方提醒:不要随便与陌生人搭讪或与之联系,千万不要相信“贷款中介”、“代买枪支”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如果发生了类似的情况,请及时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
“自残”诈骗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下坪乡村民杨某,利用自己下颚骨极易脱臼的“特异”功能,先后在湖南的新晃、怀化鹤城区和沅陵等县敲诈他人的钱物。
去年 5 月 19 日晚上,田某的“名都”美容按摩厅来了 3 个 30 岁上下的顾客。当服务员给其中一名姓杨的顾客做最后的按摩,就是甩头的工序时,突然,杨说自己的下颚骨脱臼了,并做出十分痛苦的样子。这下可把田吓坏了,她立即叫车把杨送到了新晃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杨的下颚骨的确是脱臼了。
原本就是小事,经过医生处理便可马上复原,可是医生使出浑身解数也不能给其复位,只好建议 16 小时后,进行全麻醉再做手术。这时, 3 名年轻人说他们是怀化市人,次日到怀化后再做手术。经过双方商议,田某只好给了 3 人 970 元钱的治序费用。
骗到了钱后, 3 名年轻人便打的返回到住处。在车上, 3 人有说有笑,得意忘形地说起刚才的事。事有凑巧,隔墙有耳,的士司机正好是田某的男朋友,送走了 3 人,的士司机便与田一起来到新晃县公安局 110 值班室报了案。
据 3 人交待,杨某趁服务员给其甩头时,用拳头将自己的下颚骨打脱,当医生给他检查时,杨有意将自己的下颚骨紧紧咬住,骗过了医生,使得医生对其症状束手无策。得手后,他只要从面部的另一侧击打下颚骨,下颚骨便可复位,完好如初。
民警提醒:各位发廊以及美容厅的大小老板们,今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千万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被其假象所蒙蔽了。最好的办法是到医院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通过有关部门或是公安机关进行调处,切勿报着失财消灾的想法让骗子再次得手。
“寻宝”诈骗
去年 8 月 11 日凌晨,湖南省新晃公安局接到村民黄某报案:有人以筹资寻找“活宝”为名,骗走了他一万元钱,骗子还在新晃境内。接报后,该局连夜派民警开着警车,同黄某逐乡逐村寻找骗子。
经过 3 个多小时的寻找,民警终于在本县大湾罗乡兴隆村一村民家中找到了 7 名诈骗嫌疑人。黄某指认,其中一个叫姚源顺的就是骗走他钱的人。民警立即对其实施抓捕。
这伙人被民警带到公安局调查。经讯问,他们交代了诈骗犯罪事实。原来,他们分别是新晃本地和相邻的贵州省农民,自 2002 年以来,他们在一个自称叫杨胜峰的人的指使下,伪造了国务院文件、委任状、授权书,慌称解放前我国有一笔巨额存款存在美国花旗银行,掌握这笔存款证据的一位老人目前还流散在民间,只要找到这个“活宝”,就可将存款取出,现在每筹资 1 元钱,到时就可领到 1000 元的回报。 3 年多来,他们用这种方法,先后使数百人上当受骗,非法获取赃款达 6 万余元。
警方提醒:民间流行的解放前的一些钱币、文件等,一般都是骗子的道具。
电话诈骗
去年 7 月 31 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日化厂下岗职工张某家人收到自称是湖南省新化县人民医院院长的电话,称张当天在列车上被人砍成重伤,现正在该医院抢救需 3 万元抢救费,并给了一个账号。
其家人将家中仅有的 6000 元立即汇至该账号上,又四处奔波筹借了 3 万元,准备再次汇款时,有人提议到铁路公安部门打听一下。麻阳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经过电话核查,证明此事纯属虚构。
湖南省靖州县太阳坪乡土溪村村民明某,于去年 4 月 27 日从家里乘火车到辽宁省大连市打工。次日早晨 7 时,其兄在家中接到自称是湖北省支江县人民医院院长的电话,称其弟在火车上突然发病,现正在医院抢救需汇钱 13000 元。明兄东拼西凑借了钱,于次日 10 时到集镇准备将钱电汇过去,事先顺便来到太阳坪派出所打证明准备过几天去湖北看望弟弟。派出所民警听完情况后,通过湖北支江县公安局查询,又与该县人民医院院长电话联系得知:医院根本没有发生所讲的情况。
警方提醒:不要在旅途与陌生人交换电话、手机号码。外出旅客的家属遇到此类事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联系,寻求帮助或核实情况。千万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以免受骗上当。
“关金券”诈骗
去年 6 月 8 日上午,一伙犯罪嫌疑人在湖南省会同县城内利用“关金券”(民国废币)进行诈骗时,被林城镇派出所社区民警冯卫国及群众当场抓获,缴获密码箱一个、外用百元人民币包裹的“冥纸钱” 4 沓以及“关金券” 46 张和《收藏》杂志一本。
当天上午 11 时许,会同县林城镇居民谢某在宾馆办事时碰到自称姓张的陌生中年男子。该男子邀谢某到房间内洽谈。这时,一男子敲门而入,说找“张总”,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半截伍仟元面额“关金券”找“张总”兑换。姓张男子告诉谢某,这半张“关金券”如果完整可兑换人民币 7500 元,然后,张姓男了当着谢某的面用 400 元现钞购了该券,并故意露出密码箱中的 4 沓“现金”让谢看到。
然后,来人说其岳母还珍藏有“关金券”,张以抽不开身为由要谢某陪来人去看看。谢某便随来人到一幢砖房楼梯口,碰见了另一男子,提出要买“关金券”,该人假意上楼转了一圈后下楼来,拿出 46 张券要现金交易。来人邀约谢某合伙赚取这笔差价利润丰厚的生意。这时,谢某突然觉醒,用手机向西区警务室报案。社区民警及时将涉嫌诈骗的 4 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警方提醒: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金银元宝”、“袁大头”、“古币”等进行诈骗,市民不要贪小利、巨损失。
“变钱术”诈骗
去年 9 月 8 日,怀化市鹤城区退休职工 谭老 太太在街上散步时,一位胖女人主动与她搭讪。一会儿,又来了一位瘦女人,手中拿着一根野草对 谭老 太太说:“我这是个药方子,能把你头上的白发变黑。”
瘦女人又说:“你不信?我可以将 1 角钱变成 10 元钱, 10 元钱变成 100 元钱。”胖瘦女人经一番合作,果然 1 角钱变成了 10 元钱。接着,她们又如法炮制将 10 元钱变成了 100 元钱,并说:“老人家,你运气不错,你家里还有多少钱,都拿来多变点。”
去年 9 月 15 日中午, 85 岁高龄的 谭老 太太步履蹒跚地来到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迎丰派出所,高高兴兴地从民警手中领回了被骗的 1 万元养老金。
深信不疑的老人当即从银行取出 1 万元养老金,瘦女人将老人的 1 万元钱用上述方法“变成”了“ 10 万元”,并对老人说:“你把这钱拿回去藏好,不要对任何人说。你 80 高龄了,要隔 8 天才能打开,否则就不灵了。”
老人回家后,拿出“钱”一看,原来里面包着的是一块雕牌肥皂,便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两骗子被抓。
警方提醒:子女应该告诉老年父母,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诱惑。
按照规定受贿罪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四)
优质回答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事项属于转代理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
本案中,杨某接受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委托签订有代理协议,其转代理给被告人,被告人又转代理给王兴旺或高某;被告人属于其中的一个转托人。这是一个民事的多次转代理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一)杨某与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其作为乙方负责协调矿方和铁路的关系,做好华润电力湖北公司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根据潞安煤炭的兑现率提高到80%以每吨40元支付杨某业务协调费。
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代办,口头约定以每吨12元支付其费用,这一行为属于民事的转委托。辩护人认为不能说杨某得到的费用就是业务协调费,而被告人得到的就是好处费,属于受贿;同样的事,法律上的定性应当具有统一性、一致性。
一审庭审查明:杨某代理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业务总共收取500万元的代理费;赵安锋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此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赵安锋又以11.5元/吨的条件将此代理转给王兴旺,从中收取0.5元/吨的差价;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被告人赵安锋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样都属于中介行为。
(二)从收取的费用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也属于中介行为。
本案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是:杨某以每吨40元收取业务协调费;赵某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赵某又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见高某在其 2012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赵某按照9.5元/吨的比例付给我发煤劳务费),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
赵某转让代理给王兴旺获得的差价0.5元/吨,王兴旺以11.5元/吨的价格接受代理。
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赵安锋没有任何理由自己运作,而将大部分收入拱手让给他人;从而也得出结论:赵安锋作用仅限于中介人。
从起诉书对赵某的起诉数额以及一审法院的认定来推断,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表明赵某收取杨某钱的性质,但事实上都认可赵某收取杨某钱中的绝大部分不属于受贿,属于中介的性质。
但是,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同样都认为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
辩护人认为,同样一笔钱,将其中的一部分认定为中介费,将另一部分认定为受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赵安锋转代理给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同样属于民事转代理
一审法院判定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的主要依据是否认王兴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王兴旺的证词,采信被告人庭前的供述,认定被告人利用职权,受贿70多万元,理由不充分,没有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衡量。
(一)、对赵某的庭前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人认为,2012年12月5日23时55分至6日1时0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以及2012年12月6日1时20分至6日1时4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中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办案机关从郑州把赵某带到长治,又从长治带到太原,长途跋涉,被告人已经处于相当疲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又对其讯问,时间是在半夜、凌晨时间,而这一时间是正常人睡眠的时间,属于疲劳讯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应当采信赵某的庭审供述。
(二)王兴旺证词的可采性
1.由于被告人赵某在王兴旺处有股份,双方也比较信任,所以转代理采用现金方式。一审法院对于杨某给赵某的18万现金,同样没有其他物证,但是杨某与赵某都认可,一审法院就予以确认。
而相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否认赵某与王兴旺都认可的现金往来没有依据。
2.从逻辑情理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自己利用,则完全没有必要在2008年将130多万给高某。这也说明整个过程,赵某只是中介人,赵某给王兴旺钱找第三方代理,符合逻辑与情理。
辩护人认为:赵某将代理转让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致定性。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国有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驻办事处办事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不仅仅要证明赵某收取了钱,还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赵某利用了职权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
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构成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赵安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公诉方提供的2009年9月10日《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本案中的被告人就职的单位是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运销总公司,调入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9月,其与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保险编号为:1523000076。显然,在2007至2008年之间,赵安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临时工。
(二)关于被告人的职责: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1.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赵安锋的工作职责:赵安锋是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其职责是及时掌握运输信息,按照公司的指示,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信息,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需求;为空车合理运用提供准确信息。
依据一审查明的基本情况表明:提高煤炭兑现率,不仅要协调郑州铁路局还要协调长治北车站,而被告人赵某作为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显然不具备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证人高某的证言也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长治北站属于郑州铁路局长治机务段管辖,该站主要是负责潞安矿务局外运煤的装车编排发运工作,所有从潞安外运的煤都必须从长治北站装车编排后才能发运到各个用户。所以要想提高煤炭兑现率,长治北站的协调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通过卢某协调长治北站。我给卢某的费用大概有90多万元,按照8元/吨的比例支付,我自己按1.5元/吨留下,我自己大概留了227114元左右。(见对高某询问笔录)
2013年1月5日对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电厂的潞安电煤兑现率的高低,是多方面的而原因,除了潞安矿务局运销处向郑州铁路局请车,郑州铁路局承认车外,还有一个关键,就是长治北车站,即使有了郑州铁路局的承认车,长治北站也不一定能给你准时发车,容易被别的用户个给顶替,另外关系不好发的煤质也不好。
其次,郑州铁路局的两名证人证言也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权。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依据铁道部的有关要求,对日常计划由计算机自动审批。大客户运量按计划分月组织,日常生产由生产企业提报请求车,通过铁道部大客户系统下发给铁路局,路局由运输,调度部门组织,再下发给各车站,要求矿物局均衡提报。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关于山西晋城,潞安煤业的装车组织过程,由矿方每天向路局提报请求车,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
很明显,提高煤炭兑现率,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职权范围,并且由计算机审批,被告人根本不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人员,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
2. 被告人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辩护人认为,理解这一条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首先,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赵某在郑州办事处就是一个普通的,最低一级的工作人员,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任何一个有普通常识的人都可以认定其影响不到其他人。
其次,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在这里,赵某如果要利用工作关系,本案中必须有一个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行为。
本案中,无论的公诉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始终没有发现赵某找过哪一个“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法院的书记员,其虽然在法院工作,会有与法官工作上的联系,但其没有裁决案件的权利,其如果接受钱财为当事人谋取案件上的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前提必须是与法官一起才能构成共同受贿。其如果接受案件将案件转让给律师代理,自己收取了中介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赵某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某利用过他人的职务,就主观推断赵某利用职权,完全的主观归罪。
这也说明赵某在2007年7月,将杨某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于王兴旺,王兴旺又将此事转委托给专门从事代理发运煤炭的襄垣县国新能源公司的总经理控孔繁伟一事是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被告人是中介人。
(三)、依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如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视为犯罪。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辩护人认为,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则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安锋为杨某找到合格的代理人,并使其顺利完成代理任务,收取中介费,并非法律禁止事项,是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与宗旨的。被告人以中介的人的身份转代理给他人,收取的中介费不应当被视为受贿。
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2013年5月3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表明:2007年7月到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先后收取杨某所谓好处费2077204元;将1175700元交给其同学高某协调长治北车站的关系,将901504元据为己有。
清徐检察院首先认定赵某先后收取杨某的2077204元定义为好处费;但是又将其中给高某的1175700元否认为好处费,将其中的将901504元以好处费界定的理由是什么?同样是杨某的2077204元人民币,给高某的1175700元就不是好处费,其余钱是好处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案件查清的情况下,配合检察院办案,完全违背的了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第23.条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规定。采信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主观推定被告人赵某收钱就是好处费。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
杨某的证言:…我找赵某协调的,他有这个能力办这个事(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杨某的证言也与高某等其他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不能采信。
本案中,杨某委托被告人的事项并非被告人自己有能力完成。
(二)、关于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以及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中,赵某代表潞安集团来我局(郑州铁路局)办理相关业务,协调相关事宜的能证明内容。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言断章取义,完全忽略被被告人有利的证词,截取对其不利。且该证言并不能证明赵某与他们沟通过承认车的事宜。
1.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对赵某的工作职责定性,这属于越权。
2.这两个证言中对证人重点强调的“路局(郑州铁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的等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忽略,而这恰恰证明装车去向是由计算机审批,任何人无法代替。
3.这两个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没有因此事找过他们,也就是说,赵某没有利用过工作关系,由于计算机审批,也没有工作关系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如果要将其作为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之一,必须能够证明赵某因杨某之事找过他们,赵某如果只是因其他工作与他们有联系,则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赵某的庭前供述
一审法院采信赵某庭前供述作为认定其受贿的依据,不符合逻辑,属于有罪推定。
1.关于赵某录音录像显示其工作职责,向铁路相关部门反映潞安运输需求,协调承认车总数等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上述工作职责,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杨某之事与有关部门协调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职权就一定利用完全违背逻辑,难道法院的法官,有判案的权力就一定要利用吗?完全是有罪推定!
2.赵某在供述中也强调:我说给你问问,于是就打电话问高某能否办成此事,高某说行,但也得求别人。
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在最初就是给杨某找第三方代理,自己做中介人。
辩护人认为:赵某无权决定郑州铁路局承认车、长治北站的发车事宜,其无职务可以利用;一审法院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因杨某之事,利用工作关系找过有职权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仅仅只证明了赵某的工作范围。如果不能证明,就不能定罪。
(四)关于一审法院采信的控方提供的其他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工作范围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即使赵某在工作上与郑州铁路局有联系,并不必然等于赵某利用此为杨某谋取利益,法院混淆这两者的概念;只有赵某向郑州铁路局特别提出要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配车,郑州铁路局利用自己的权力承认,赵某才有可能与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
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任何一个个人证明、或承认或知晓赵某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事找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片面认为被告人赵某收钱,赵某即使本人没有工作上的职务,一定是利用了他人的职务便利;但本案中又没有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本案中,恰恰被告人是找了第三方,自己是中间人。
五、一审判决认定赵安锋构成受贿罪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将绝大部分业务费约定并实际归属他人也充分说明赵安锋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
假如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没有任何必要给他人钱;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与他人收益,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给付高某130多万元,给付王兴旺70多万元,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的逻辑推理是,赵安锋收取了钱,赵安锋是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的运销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职员,因此赵安锋就是利用的职权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这属于主观归罪。
(一)、赵安锋收取钱的定性应当是中介费,不论数额大小。
即使法院否认赵某将70多万元给了王兴旺,相对于杨某的业务协调费500万元的收入,赵某收钱的定性不应当取决于钱的数额。
首先杨某收取的是业务协调费,高某收取的是中介费,同样一笔费用,赵安锋就定性为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逻辑情理上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利用,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将130多万元给高某。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赵某在2007年利用职权已经帮杨某提高了煤炭运输的兑现率,却在2008年还要找高某协调,并将130多万元给其,这是不符合逻辑推理。
从而也就得出结论,赵某在2007年也是通过他人协调的,并非利用职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被告人赵某不属于潞安集团运销处;其没有签订合同、安排运输计划、安排请求车、安排承认车、安排发运的职权。被告人不是郑州铁路局的人员,其工作上也没有任何主管、负责、承办承认车的职权;其单位或本人与郑州铁路局都没有任何隶属、制约关系,被告人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被告人也没有与潞安集团、郑州铁路局中任何一个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兑现率协商过。
且郑州铁路局的证人卜潇敏,许培英证言明确表明:承认车是郑州铁路局的工作,计算机审批,不是个人可以随便操作的。
被告人确实收取了杨某的钱,但其只是中间人,其通过高某,王兴旺将杨某的代理转托。
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赵安锋利用职权,如果法院不能排除赵安锋的中介人身份,就不能得出赵安锋利用职权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其行为必然属于受贿。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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