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三款 (一)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三款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四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书起,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检察院。同时,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透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应当充分尊重法律程序,确保所有行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

此外,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认真核实证据,确保决定的公正性与准确性。一旦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警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拖延或变通执行。

法律明确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时间限制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与公正。各方都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维护法律尊严。

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因此,所有参与人员都应秉持专业精神,依法办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与七十四条的区别 (二)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都是关于“撤诉”的规定,但它们的应用场景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前可以随时撤回起诉的权力。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已经提起公诉但还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在开庭审理后,当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而原控罪名的指控已经无法成立时,法院可以撤销原先的起诉,改以新的罪名提起诉讼。这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开庭审理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先控罪不符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91条规定内容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九十一条第三款条规定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三款释放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是什么 (五)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

新刑诉法关于释放的法律依据的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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