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因无知而犯罪的例子 (一)

青少年因无知而犯罪的例子

最佳答案青少年因无知而犯罪的例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缺乏法律认知导致的犯罪 抢劫犯胡某的案例:胡某在骑车与他人相撞后,因要求赔偿未得逞,便强行抢走他人钱物。他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这显示出他对法律的无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2. 对犯罪后果认知不足 抢劫犯李某的案例: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就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他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地找人要,而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因此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反映出他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缺乏足够的认知。

3. 对性生理知识缺乏了解导致的犯罪 性犯罪案例: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他们可能缺乏对性行为后果的认知,以及对性侵犯、性骚扰等行为的法律界定,从而容易触犯法律。

这些例子都表明,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接受全面的法律教育和性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因为无知而走上犯罪道路。

中国青少年性犯罪是多少 (二)

最佳答案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规律特点

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1、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以我们焦作为例,2000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3633人,2001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39人,2002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89人,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及比例都呈上升趋势。①

2、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从焦作市2000年至2002年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来分析,2000年查获的3633人中,17岁以下的有249人,占总数的7%,2001年查获的4739人中,17岁以下的有402人,占总数的8%,2002年查获的4789人中,17岁以下的有718人,占总数的15%。②

3、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焦作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获的以韩保红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③

4、犯罪形态团伙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以焦作市为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团伙283个,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如:2000年初,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以赵亮为首的十六人抢劫、强奸团伙案,其成员全部为青少年,均由在校学生和失学少年组成。2000年初,焦作市刑侦支队侦破的以柳建军为首的七人抢劫、强奸、盗窃团伙案,全部为居住在一个村的青少年所为。④

5、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现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传播极快。青少年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成人化、智能化。2000年初,焦作市山阳公安分局侦破的骨灰盒敲诈案中,罪犯王科、郝杰为实现犯罪,首先多次到殡仪馆踩点,预谋盗窃骨灰盒用以敲诈殡仪馆,接着又用偷来的身份证在郑州交通银行某营业部办理了能在全国支取现金的太平洋借记卡,二人将盗窃的骨灰盒隐藏异地后,又购买了不需任何证件担保的中国移动通信“豫通卡”,然后与殡仪馆的领导联系,威胁殡仪馆将钱汇入其提供的太平洋借记卡帐户内,来达到犯罪的目的。

6、犯罪突发义愤化,手段残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记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青少年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从焦作市这几年侦破的几起青少年杀人案件来看,皆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而杀人的。如博爱县公安局侦破的范明臣(17周岁)杀人案,范仅因与女友司艳玲断绝关系未成,一气之下用石头将女友砸死后焚尸。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内在及心理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尚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是非辨别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对道德、法律认识愚昧无知,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在大多数违法青少年中,存在比较系统的、错误的人生观,可归纳成“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 ⑤

两大精神支柱是:封建哥们义气和剥削阶级享乐主义。违法犯罪青少年大都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友谊和同志关系,他们只知道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遇事后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对朋友够“意思”就行,干了坏事后,互相包庇,进了公安局宁肯把罪责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也不揭发同伙。他们追求吃喝玩乐,以为有钱才能得到乐趣和幸福,而不管钱是用什么方法得到的,他们有的甚至还说“不吃不喝,一生白活”、“不劫不抢,爹妈白养”。

三种错误的观念是: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绝大多数违法青少年都把勇敢、英雄和亡命徒混为一谈,他们不讲道德,不顾法规,追求的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也管不着。加上当今“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更加毒害了青少年,是他们以低级下流的生活为乐趣。

此外,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盲目自信,缺乏社会经验,而且逆反心理极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情绪易波动,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激情,稍有诱发原因,就会触之即发,产生突发性犯罪。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一起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姬某(男,17岁)仅仅因为与黄某(女,16岁)有一点小矛盾便产生报复念头,伙同他人将黄某骗至焦作市影视城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强奸。

2、学校教育方式失当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阵地,但近年来有些学校片面强调以教学为主,只管教学不管育人,放松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教育,致使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糊涂,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导致在犯罪的青少年中不乏也是学校的学习尖子、三好学生。还有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学习较好的学生身上,忽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对学习较差的学生失去信心,产生歧视心态,教育不严、管理松弛,动不动就把学生开除、劝退,过早的把青少年推向社会。这在客观上是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失去上进心、自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思想,再加上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结伴,很容走上犯罪的道路。据国家有关统计表明,辍学、失学学生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高发群体,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孙鹏磊等人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原是焦作市某中学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且好打架,学校便将其开除,这样致使其浪迹街头,与一些小痞子结识后,多次伙同这些痞子持刀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

3、不良家庭和畸形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家庭可以说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圆满的家庭能够使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健康发展。反之,不良家庭教育影响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健康成长。其影响主要有:第一,家庭构成残缺不全,父母离异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致使疏管的孩子,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父母都在,但家庭不和睦,疏于对孩子的品志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心理,在社会不良诱因面前,极易犯罪;第三,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对孩子只管吃、穿、用,只知道花钱,对其思想学习教育漫不经心,听之任之,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使孩子处于“疯长”状态,一旦在社会上学坏,很快会走上犯罪的道路。⑦

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只要孩子提出要求,便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态度苛刻,求全责备。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导致走上歧途。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刘冬杀母案,2001年8月16日,刘冬(15岁的学生),因其母对其管教太严,不让其外出玩耍,便产生杀母恶念,遂用刀将其母杀死在家中。

4、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⑧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王宁、周磊、王大宝强奸一案。王宁、周磊、王大宝三人常常泡在网吧里,浏览色情、淫秽网站上的信息、图片,为了满足性需要,二人便将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焦作某学校女学生杨某、李某,骗至解放区某村,对二人进行了轮奸。第二,一些文化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纠合成不良群体起了中介作用。录像厅、游戏厅、网吧、迪厅的大量涌现,成为一些青少年交往的场所,在这里他们感到彼此看问题的方法接近乃至相同,遂在彼此的感染中,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彼此产生心里的认同,并在情投意合中纠合成犯罪团伙。第三,是不良文化中犯罪信息的大量传播,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模式,他们从中学到了一些犯罪方法和手段,从而实施犯罪。如:武陟县公安局侦破的荆文昌、荆文轩抢劫一案。犯罪嫌疑荆文轩(男,15岁),荆文昌(男,20岁)见同学花钱大方,穿着阔气,深感囊中羞涩,为了弄钱,二人便模仿影视中的一些镜头,持刀蒙面闯入该县一加油站进行抢劫;第四,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也随之渗透进来,“金钱万能”、“拜金主义”的腐朽思想,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腐败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污染青少年的心灵,致使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当其对某种需要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就会采取非法的或不理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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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种犯罪通常表现出一些特点,例如,多人结伙作案、严重犯罪较多、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冲动性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涉及个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个方面。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尽管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鉴于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和成因,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有效的预防策略仍然十分必要。

在理论界,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概念主要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定义,将14至25岁的人实施的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视为青少年犯罪。广义概念则从犯罪学角度出发,包括6至25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这一广义概念有助于预防犯罪,并将年龄下限提前至10岁,以更有效地进行犯罪预防研究。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包括共同犯罪和结伙作案较多,存在一定数量的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这些特点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年轻化有关。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时,常感到个人力量不足,因此倾向于纠集多人共同作案,以增强作案时的勇气和分工合作的能力。

总之,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综合性的治理措施。通过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治理策略,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少年犯罪多少岁判刑 (四)

最佳答案1.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特定罪名时,才会被判刑。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通常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轻或减轻处罚。

4.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法律会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在必要时,政府也会介入,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5. 青少年犯罪是指在特定年龄阶段的儿童至成年期过渡时期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个年龄段的划分主要是基于生理和心理特征。

6. 虽然“青少年犯罪”一词在实际中广泛使用,但它的定义和年龄界限在各国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没有统一的定义。

7.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定义并不明确。一般而言,“青年”指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人群,“少年”指十岁左右至十五六岁的群体。

8. 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理解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等严重罪行,应负刑事责任。

9. 对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被告人,具体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虑。

10. 在某些情况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因被胁迫、诱骗或教唆而参与犯罪,这些情况可能会被考虑为免除处罚或不被视为犯罪。

11.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不视为犯罪:

- 仅因年龄优势或力量对比,使用威胁或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物品或钱财;

- 盗窃财物数额刚好达到或略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情节轻微,又是初犯或偶犯;

-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12. 如果未成年人在满十四岁之前和满十四岁至满十六岁期间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只追究满十四岁至满十六岁期间的刑事责任。

13. 如果未成年人在满十六岁之前和满十六岁之后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只追究满十六岁之后的刑事责任。

青少年性犯罪最小年龄法律上是多少岁 (五)

最佳答案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青少年性犯罪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格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