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整版

导语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刑事责任年龄、危害公共安全、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调整。本文将全面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完整内容,探讨其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与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修正案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犯特定严重罪行时也需负责;特别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涉嫌严重暴力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格管控,同时也兼顾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保护。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调整
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内,修正案新增了对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将此类行为正式归入交通肇事罪项下,并明确了具体的刑罚幅度。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防止因个别乘客或驾驶人员的过激行为导致公共交通事故。同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修正案强调了事故责任人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加大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调整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药品安全事件,修正案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新增了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入刑,进一步加大了对药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一调整有助于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此外,修正案还针对其他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了规定,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调整
修正案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例如,对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处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也进行了相应规定。这些调整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调整
在金融领域,修正案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例如,取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罚金范围,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幅度;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行为也进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这些调整有助于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其他重要调整
此外,修正案还对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侵犯财产罪进行了调整;对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
- 1、解读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部分修改
- 2、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条款做了哪些修改?
- 3、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及解释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完整版的相关问答
解读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部分修改 (一)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的部分修改解读如下:
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新增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也需负刑事责任。
干扰驾驶入刑:
新增条款: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在车辆行驶中擅自离岗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设置了一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处以罚金。
扩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入罪人群及刑罚:
增加处罚对象: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将依法受到处罚。刑罚加重:生产、销售假药的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增加至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的刑罚也相应增加。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强奸罪补充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法定刑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女性: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恶劣的则可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处罚明确: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造成儿童伤害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等情形。
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
新增条款:对于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加强疫情期间的传染病防治刑事保护:
增加刑事责任:拒绝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入刑:
新增条款: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罚范围。
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新增条款:对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
高空抛物入刑:
新增条款: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刑:
新增条款:对于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明知运动员参加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竞赛的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增加商业间谍犯罪与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新增条款:对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降低入罪门槛:商业秘密的范围可能扩大,并且不再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条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条款做了哪些修改? (二)
优质回答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共修改8处,适当提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六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并增加规定了“商业间谍”犯罪。
1、商业秘密罪落实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协议
中美谈判达成的经贸协议第一章系知识产权,协议约定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电子侵入、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息的义务……”。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订,落实了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协议约定的侵犯商业秘密其他行为等内容。
2、加大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将该罪原最高量刑限制的七年,更改为了十年
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
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中,延长刑期,相同的的犯罪情节,原来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增大了可适用刑罚惩治的力度。
3、增设商业间谍犯罪
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列入刑法分则条款。该条款设定于现今金融经济体系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路径息息相关,中美贸易战背景之下,中美磋商所签署的协议更是以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相关内容为核心要素。此背景之下,规范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国内外交易环境规范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商业间谍罪”的增设,对一些企业原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将是极大的遏制,提醒一些企业避免沾染、涉及该罪名;也赋予了商业主体可以通过该罪名的设置以防范他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效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4、修改侵害行为,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类型
明确把“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纳入认定刑事犯罪的手段;针对侵权技术手段的不断变化,对黑客手段非法入侵、电脑病毒植入等计算机领域窃取机密方式做出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这将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产生两种影响, 一种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具有开放性,可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种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打击的泛化,“类推解释”的客观风险增加了。
5、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新“服务商标”,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地位上升到与商品商标等同
修改后的刑法第213条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如,微软、谷歌均为服务品牌)。
我国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后为履行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添加了服务商标内容。但在刑事法律中,始终未将服务商标纳入到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保护范围中,基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中亦未对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此次修正案将无形化的服务增加进来,是更重视服务品牌的法律保护。
6、修改后的侵犯著作权罪将抖音、快手、斗鱼等短视频、网络直播及网游动画等纳入保护范围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文化产业随之变化巨大,抖音、斗鱼为代表的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娱乐产业蓬勃发展。
此前新《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自2021年6月1日施行】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一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突破了作品类型法定原则,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
所以,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条款中将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涉及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与新著作权法同步修改为“视听作品”,增加了“美术作品”,并增加了对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及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侵权行为,也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相互衔接。
刑法修正案11之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三)
优质回答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将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罪名扩展到资产评估、验资、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更多领域,并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修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修改旨在强调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立法背景
自1979年起,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法律体系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并在后续修订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相关条款。2020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旨在应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四、司法适用与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已通过相关解释文件明确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计算机平台以外的环境影响评估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目前仍需在刑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适用罪名。通过此次修改,明确了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法律后果。
五、相关规定与解读
此次修改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和适用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及解释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执行,与之前相比,新增罪名17个,取消罪名10个,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自此,我国刑法总计规定了483个罪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刑。”
二十三、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五)
优质回答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一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十四、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六、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十四、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十六、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十七、将刑法第四百五十条修改为:“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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