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正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此类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与不动产紧密相连,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实地勘查工程情况,查明事实,也便于后续判决的执行。此外,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并行适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中,级别管辖同样不可忽视。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不同级别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管辖权限。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负责审理标的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则受理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并行不悖,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框架。
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有效性与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这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一方面,双方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另一方面,该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合同中仅有仲裁条款且仲裁条款有效,则仲裁条款可排除专属管辖,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若合同中既有仲裁条款又有法院管辖条款,则视为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四、实际案例中的管辖法院确定
在实际案例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往往涉及多个因素。例如,在某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个店面的装修合同,施工地点分散在不同区域。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法院,但考虑到案件的统一结算和便于当事人权益实现,最终在中级法院的协调下,在其中一个施工地点所在区的法院成功立案。这一案例表明,在管辖法院确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同时,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施工地点的分布、案件的统一结算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对于当事人而言,明确管辖法院不仅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 1、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因劳务合同纠纷被告
-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相关问答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因劳务合同纠纷被告 (一)
贡献者回答1.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以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为主要业务。该企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注册资本为116,419.995332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同上。蒋武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 近期,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因劳务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该案件定于2024年7月3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3)粤0305诉前调17096号。
3. 2024年,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在全国各地涉及多起法律案件。7月23日,该企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案号为(2024)沪0115民初42146号。
4. 同年7月3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案号为(2024)鄂0104民诉前调2349号。
5. 同样在7月3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案号为(2024)赣0113民初6924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二)
贡献者回答可以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二)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三)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四)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五)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六)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
贡献者回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旨在解决全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以下内容根据解答进行总结:
一、关于案件管辖,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等,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工程款债权转让纠纷,以及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有效。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若要起诉承包人或发包人,法院应予以受理。若诉讼需要以仲裁结果为依据,则可中止审理,待仲裁结束后恢复审理。
三、未经招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则无效。若招投标过程中签订中标通知书,即使未正式签订合同,也视为合同成立。
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时,合同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关许可证,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分包合同无效。若分包合同中施工方有资质,则分包合同有效,除非工程存在违法性。
六、在“黑白合同”情形下,若中标合同有效,则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合同均无效,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无法区分实际履行合同的,则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七、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结算协议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被否定。发包人无法举证实际损失时,可参照合同关于质量、工期、进度款支付等条款计算损失。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
九、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损失。合同无效,发包人拒绝开具发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十、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反诉应一并审理。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计算依据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十二、发包人以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司法鉴定时,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
十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证明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评估并与其它工程一并拍卖。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十五、承包人可通过发函、协议折价或申请参与变价分配等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十六、法院在调解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需进行实体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若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不予出具调解书。
十七、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时,发包人明确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实际施工人可行使代位权。
十八、层层转包中,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已付清工程价款的,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十九、合法分包情况下,完成施工分包合同内容的分包人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
二十、合同约定的罚款条款应视为违约金,当事人可申请调整。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后,使用措辞“转包”、“支解分包”。
解答内容旨在为湖南省内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在裁判文书分析法律适用理由时,法院应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格律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