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介绍: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旨在具体指导和规范劳动保险的实施工作。该细则不仅明确了劳动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还规定了组织实施、报销与待遇标准、报案与理赔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等多个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本文将围绕《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展开详细阐述。

参保范围与缴费标准

参保范围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哪些劳动者应纳入劳动保险体系之中。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

优质回答202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它的业务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也得一起实行这个条例哦。业务管理机关就是那种经费从业务收入、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里出的机构;附属单位呢,就像是企业里搞业务、职工文化教育和福利的那些地方。

关于工资和保险金的支付:在附属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还有工会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的工资不是企业行政或资方直接给的,那生育假、病伤假的工资,还有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就得由给他们发工资的单位来付。这个单位还得按他们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的3%来交劳动保险金,交给企业行政或资方统一处理。不过,原在企业工作的但脱离了生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可以免缴劳动保险金哦。

医疗费用怎么来:工人职员和工会工作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还是得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来承担,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来。

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的情况: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里,供给制的人员还是得按供给制的规定来办,不能用劳动保险条例。还有,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果他们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那就继续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也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啦。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

优质回答《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句规定“100余名职工”,是指工厂、矿山职工人数,不包括企业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人数。 在计算人员数量时,包括工资制度、供应制度人员和学徒、临时工(临时建筑工人和搬运工除外)和试用期人员。 第二条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其业务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应当与企业同时实施劳动保险条例。 企业管理机构是指资金总额用于企业收入、基本建设费用、经营费用的组织。 “附属单位”是指企业附属的相关业务、员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

拓展资料

1. 第三条实施劳动保险的企业所属单位的职工和工会的职工不直接由企业管理或者管理支付,其产假工资、疾病、工伤工资、工伤丧葬费用由支付单位支付,工资支付单位按单位工资总额的3%(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的劳动保险费由企业管理或者管理支付),由企业管理或者管理支付。 职工、职工、工会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企业管理或者管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 第四条实施劳动保险的企业供应制度人员仍按照供应制度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工厂、矿山企业武装警卫,在人民解放军组织制度下现役军人的,仍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和企业、工业、工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报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

2.集体协议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或者管理承担。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规定第六条实施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支付劳动保险福利时,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单位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保险福利计算标准》第七条劳动者、职工工资按日、月计算时,按劳动保险福利计算的,按自己工资计算的,以职工的日、月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职工工资按部分计算,按自己工资计算的,按三个月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 总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职工实际工作日的平均日工资计算。 但病假少于7天的,述月的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职工领取工伤伤残补助的,退休或者死亡,按劳动保险基金工资领取养老金、救济、补贴的,应当与工伤伤残补助一起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简介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细节得到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这部重要的法规修正草案由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首次发布,并于同日开始试行。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了调整。

在1988年9月1日,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正式施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女工人和女职员生育待遇的部分被废止,这表明随着社会进步和对女性权益的重视,政策内容在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以适应新的劳动环境和需求。

这部修订后的条例实施细则,体现了劳动部对于劳动保险制度的持续关注和改进,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更公平的保障,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细则反映了社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持续努力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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