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第36条,我可以要求立即离职吗 (一)

优质回答【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你看法律规定,应该逐条理解。
有的单位劳动者工作每天两班倒,
每天每个劳动者工作12小时,周日,周六基本不休息,例如:油田钻井工,采油工等。
【3】《劳动法》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加班,每月不超过36小时。
【4】实行每周六天工作也符合《劳动法》规定。那么每周工作就在48小时了。
【5】你要辞职,单位如果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不会给你补偿金的。
你还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新旧劳动法具体有哪些不同? (二)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一本通17内容简介 (三)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一本通17》的内容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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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该如何理解 (四)
优质回答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第八十二条: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一)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1月15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月工资,即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一个月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持劳动者1400元的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08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2008年6月2日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2007年5月8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2008年5月25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天,即2008年5月9日。
(二)追究赔偿责任的途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1、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受理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予以赔偿。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既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争议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也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基本形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下达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责任、解决赔偿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最后的方式。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和执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法定赔偿的权利得以实现。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格律网关于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