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么? (一)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么?

贡献者回答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和规定、客观上表现为侵犯他人通信的行为和方式、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情况。 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2、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基于实际的犯罪分子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和后果来认定量刑。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二)

贡献者回答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这包括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以及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行为表现: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并隐藏;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并偷看其内容。 情节要求: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等。

三、主体要件 主体范围: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表现: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该种犯罪类型主要是以以下四个要素作为其「骨骼架构」:

首先,本罪行所侵害的客体物必须为我国每一位公民依法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要的权益;

其次,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于隐瞒、销毁他人邮件或非法拆阅他人信件这种违反了通信自由权限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再次,对于犯罪行为主体,应当是那些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意识层面来看,该罪行的成立必须表现出被告人的直接故意,而非过失所导致的意外事件。

侵犯通信自由罪认定 (四)

贡献者回答在法律上,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主要关注行为的严重性。对于无意中遗失、积压或误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通常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人蓄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且情节严重,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或造成身体、精神损害,大量或多次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信件,涂改信件内容、泄露隐私、侮辱人格或破坏名誉,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相比,虽然这两种犯罪在方法和侵害对象上相似,但主体、客体和情节要求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主体有特定要求,而侵犯通信自由罪对所有人开放。在具体处理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如果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信件,除了侵犯通信自由,还涉及窃取财物或骗取汇票等,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按照刑法相关条款从重或数罪并罚。

总的来说,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对于一般性疏忽或无意行为,法律通常给予宽容,只有当行为构成明显侵犯并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时,才会被定罪。

扩展资料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根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那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那就让裕祥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作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划清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我国邮政法第36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侵害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犯罪的客体不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后者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三)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第7条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第49条(即本条)有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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